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
旅發〔2015〕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
一些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嚴重侵害旅游者權益,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為維護廣大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不合理低價”的認定
所謂“不合理低價”,是指背離價值規律,低于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有以下行為之一,可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一是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二是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
二、對“不合理低價”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
各級旅游部門按以下標準依法對“不合理低價游”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理:
(一)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一是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二是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三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二)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一是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二是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三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積極轉變發展方式,堅持依法依規經營,堅持改革創新和誠信經營,堅持靠品質和服務贏得市場,自覺抵制“不合理低價”行為,共同維護好旅游市場秩序。
(二)各地要加大對導游領隊的教育引導,積極提升服務質量,嚴格履行旅游合同,抵制接待“不合理低價”團隊,主動舉報旅行社的“不合理低價”行為,自覺維護導游領隊的合法勞動權益。
(三)各地要加強對旅游者的宣傳引導,通過公益廣告、印制宣傳手冊等,讓旅游者正確識別“不合理低價”,理性消費,自覺抵制和主動舉報旅行社“不合理低價”的行為。
(四)各地要積極推動旅游行業協會制定和公布以核算旅游線路成本為參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加強行業自律,倡議會員相互監督,積極舉報“不合理低價”行為。
(五)各級旅游部門要嚴格執行意見要求,加大對旅游市場上“不合理低價”的打擊力度,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把治理“不合理低價”作為治理旅游市場亂象的突破口和切入點,發揚釘釘子的精神,堅決遏制旅游市場亂象。
國家旅游局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