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5號:柏萬清訴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5號:柏萬清訴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5號:柏萬清訴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指導案例55號
柏萬清訴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5年11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技術術語/侵權對比
裁判要點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如果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書的表述存在明顯瑕疵,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及相關現有技術等,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而導致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明顯不清,則因無法將其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有實質意義的侵權對比,從而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第59條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柏萬清系專利號200420091540.7、名稱為“防電磁污染服”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為:A.一種防電磁污染服,包括上裝和下裝;B.服裝的面料里設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屬網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屬網或膜由導磁率高而無剩磁的金屬細絲或者金屬粉末構成。該專利說明書載明,該專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成本低、保護范圍寬和效果好的防電磁污染服。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裝在面料里設有由導磁率高而無剩磁的金屬細絲或者金屬粉末構成的起屏蔽保護作用的金屬網或膜。所述金屬細絲可用市售5到8絲的銅絲等,所述金屬粉末可用如軟鐵粉末等。附圖1、2表明,防護服是在不改變已有服裝樣式和面料功能的基礎上,通過在面料里織進導電金屬細絲或者以噴、涂、擴散、浸泡和印染等任一方式的加工方法將導電金屬粉末與面料復合,構成帶網眼的網狀結構即可。
2010年5月28日,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銷售了由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添香牌防輻射服上裝,該產品售價490元,其技術特征是:a.一種防電磁污染服上裝;b.服裝的面料里設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屬防護網;c.起屏蔽作用的金屬防護網由不銹鋼金屬纖維構成。7月19日,柏萬清以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銷售、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添香牌防輻射服上裝(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立即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l00萬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0)成民初字第597號民事判決,駁回柏萬清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柏萬清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川民終字第391號民事判決駁回柏萬清上訴,維持原判。柏萬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生產、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柏萬清的“防電磁污染服”實用新型專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可見,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如果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存在明顯瑕疵,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以及相關現有技術等,仍然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無法準確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則無法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之進行有意義的侵權對比。因此,對于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C中的“導磁率高”的具體范圍難以確定。首先,根據柏萬清提供的證據,雖然磁導率有時也被稱為導磁率,但磁導率有絕對磁導率與相對磁導率之分,根據具體條件的不同還涉及起始磁導率μi、最大磁導率μm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義不同,計算方式也不盡相同。磁導率并非常數,磁場強度H發生變化時,即可觀察到磁導率的變化。但是在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既沒有記載導磁率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是指相對磁導率還是絕對磁導率或者其他概念,又沒有記載導磁率高的具體范圍,也沒有記載包括磁場強度H等在內的計算導磁率的客觀條件。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難以確定涉案專利中所稱的導磁率高的具體含義。其次,從柏萬清提交的相關證據來看,雖能證明有些現有技術中確實采用了高磁導率、高導磁率等表述,但根據技術領域以及磁場強度的不同,所謂高導磁率的含義十分寬泛,從80 Gs/Oe至83.5×104 Gs/Oe均被柏萬清稱為高導磁率。柏萬清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在涉案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高導磁率的含義或者范圍有著相對統一的認識。最后,柏萬清主張根據具體使用環境的不同,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定具體的安全下限,從而確定所需的導磁率。該主張實際上是將能夠實現防輻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保護范圍過于寬泛,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以及柏萬清提供的有關證據,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確定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C中“導磁率高”的具體范圍或者具體含義,不能準確確定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無法將被訴侵權產品與之進行有實質意義的侵權對比。因此,二審判決認定柏萬清未能舉證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無不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周翔、羅霞、杜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