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稀土礦、鎢礦是國務院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自實施開采總量控制以來,稀土礦、鎢礦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勘查、開采審批管理,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暫停受理新的稀土礦勘查、稀土礦和鎢礦開采登記(含擴大礦區范圍)申請。下列情形除外:
(一)全額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的稀土礦預查、普查或必要的詳查項目,憑下達預算文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項目結束應辦理查明登記后注銷探礦權,按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產地進行管理。
(二)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為采儲平衡需要而申請設立的稀土礦勘查項目。
(三)申請新設稀土礦和鎢礦采礦權,應符合開采總量控制、產能平衡要求,具有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且不突破指標設置。其中,稀土礦采礦權申請人應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
二、稀土礦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辦理轉讓登記,轉讓受讓人應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
三、稀土礦、鎢礦采礦權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應符合開采總量控制要求。
四、凡涉及共伴生資源開采的,應將稀土礦、鎢礦的開采納入總量控制指標管理,超指標開采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不具備儲備條件或儲備能力不足的,不得辦理擴大礦區范圍、擴大生產能力。
五、屬離子型稀土礦床類型的,按《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第二類礦產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六、稀土礦、鎢礦探礦權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實現探礦權轉采礦權的,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詳查后應辦理查明登記,可按規定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
七、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應制定管理辦法,繼續由省(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回收利用或儲備,納入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嚴格規范管理和監督。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4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65號)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