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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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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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教[2015]527號
中宣部,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中央財政設立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共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設立,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中央引導、地方統籌、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分配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重點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對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優良的地方予以獎勵。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出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改善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等。
具體支持范圍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其他項目。
第七條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具體支出范圍包括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地方戲、設施開放服務以及開展文體活動等。
第八條 讀書看報服務支出范圍
(一)用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中心)、鄉鎮和村(社區)(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并免費提供借閱服務。
(二)用于在城鎮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置閱報欄或電子閱報屏,提供時政、“三農”、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第九條 收聽廣播和觀看電視服務支出范圍
(一)用于為全民提供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
(二)用于補助納入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包括模擬信號覆蓋和數字化覆蓋)范圍的發射機及附屬系統購置及運行維護。
(三)用于補助廣播電視直播衛星相關實施方案確定的家庭接收設備購置。
第十條 觀賞電影服務,用于為農村群眾提供數字電影放映服務。
第十一條 送地方戲服務,用于為農村鄉鎮每年送戲曲等文藝演出。
第十二條 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用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公共博物館、美術館、公共電子閱覽室等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包括:
(一)公共數字文化軟硬件平臺建設;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制作采集與加工整理;數字資源版權征集購買。
(二)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宣傳培訓推廣等。
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以及城市社區文化中心免費開放運轉經費中央補助通過中央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安排。
第十三條 開展文體活動,用于城鄉居民依托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體廣場、公園、健身路徑等公共設施就近方便參加各類文化體育活動以及各級文化館(站)等開展文化藝術知識普及和培訓等。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
(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中心)、博物館、紀念館、劇院(場)、體育場(館),廣播電視發射(監測)臺站、轉播臺站、衛星地球站、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等的設施維修與設備購置。
(二)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文藝院團、新聞出版單位等設施維修與設備購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維修保護;鄉鎮和村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維修和設備購置。
(三)流動文化車購置。
城市街道(社區)文化中心維修購置通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十五條 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用于購買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中心的公益文化崗位,組織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文化專兼職人員每年的集中培訓等。
第十六條 第六條規定的公共文化其他項目是指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以及中央相關部門、財政部共同實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辦法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分為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補助資金、獎勵資金具體數額由財政部根據年度專項資金規模等確定。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分為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和重點項目補助資金,重點項目補助資金分為中央相關部門重點項目補助資金,以及省級財政部門申請的縣級及縣級以上的重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項目補助資金。
中央相關部門重點項目是指中央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確定、由其牽頭申請并組織實施的,用于支持地方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第二十條 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實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和財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業務因素(權重各占50%)計算分配金額,再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各省(區、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對分配金額調整確定補助數額。
第二十一條 基本因素及權重
(一)常住人口數(權重10%),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各省(區、市)行政區劃內的常住人口最新數測算。
(二)國土面積數(權重10%),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各省(區、市)行政區劃的國土面積最新數測算。
(三)鄉鎮(含街道)個數(權重15%),按國家統計局或民政部公布的各省(區、市)鄉鎮(含街道)個數的最新數測算。
(四)行政村個數(權重15%),按國家統計局或民政部公布的各省(區、市)行政村(含社區)個數的最新數測算。
第二十二條 業務因素及權重
(一)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設施個數(權重10%),按照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最近統計公布的各省(區、市)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公共文化設施個數、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個數以及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個數測算。
(二)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設施建筑面積(權重20%),按照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各省(區、市)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設施總建筑面積最新數測算。
(三)工作條件因素(權重20%),由財政部根據各省(區、市)工作環境、工作難度等按10分制評價測算。
第二十三條 一般項目補助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區、市)一般項目補助資金額度=某省(區、市)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區、市)分配因素得分×年度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
其中:某省(區、市)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區、市)分配因素值/全國該項分配因素總值×相應權重)×某省(區、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
第二十四條 重點項目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分別根據中央相關部門和各省級財政部門的申請情況核定,相關標準由財政部根據項目內容在分配下達年度補助資金預算時確定。
中央部門年度重點項目補助資金由中央部門商財政部同意后向財政部申報。
第二十五條 獎勵資金是對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優良地方的獎勵,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引導群眾文化消費,具體支持范圍包括:
(一)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確定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與內容。
(二)各省(區、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確定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與內容。
(三)引導群眾文化消費,包括發放文化惠民卡、實行公益演出補貼等。
第二十六條 獎勵資金由財政部根據上年各省(區、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結果測算分配。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市)專項資金申報工作;中央相關部門負責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重點項目補助資金申報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商同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文物部門(以下統稱同級相關部門)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本省(區、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情況、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以及當年縣級及縣級以上重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修和設備購置項目補助資金申請報財政部。重點項目原則上每省(區、市)不超過5個,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不需報送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央相關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前,將年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重點項目補助資金申請報財政部。
第三十條 財政部根據本辦法和相關標準,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草案后90日內將專項資金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根據當年專項資金實際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測算情況,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達下年度部分專項資金預算預計數。
第五章 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及時商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內將預算按照規定程序下達到本級有關單位和市、縣級財政部門。其中:
(一)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用于市、縣的部分,原則上按照因素分配法下達到市、縣級財政部門。
(二)重點項目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批復文件下達。
(三)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商同級相關部門統籌安排下達。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規范,不得用于平衡預算,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商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完善本省(區、市)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細則,建立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避免資金閑置和浪費。
第三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鼓勵地方財政部門安排部分專項資金,根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
財政部會同中央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管,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監管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并擇機向社會公開。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專項資金監管工作。
第四十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將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等措施,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專項資金的;
(二) 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 未按照專項資金補助范圍使用的;
(四) 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資產損失和浪費的;
(五)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141號)、《財政部 廣電總局關于印發〈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3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