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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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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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適應高等學校圖書館事業發展需要,更好地指導和規范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我部對2002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5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高等學校圖書館的建設和發展,指導和規范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是學校的文獻信息資源中心,是為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是學校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校園文化和社會文化建設的重要基地。圖書館的建設和發展應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相適應,其水平是學校總體水平的重要標志。
第三條 圖書館的主要職能是教育職能和信息服務職能。圖書館應充分發揮在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中的作用。
第四條 圖書館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設全校的文獻信息資源體系,為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提供文獻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獻信息服務體系,方便全校師生獲取各類信息;
(三)不斷拓展和深化服務,積極參與學校人才培養、信息化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
(四)積極參與各種資源共建共享,發揮信息資源優勢和專業服務優勢,為社會服務。
第二章 體制和機構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由一名校級領導分管圖書館工作。圖書館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館長負責制。學校在重大建設和發展事項的決策過程中,對于涉及文獻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應吸收圖書館館長參與或聽取其意見。
第六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圖書館實際工作需要設置圖書館內部組織機構和崗位,明確各組織機構和崗位的職責。
第七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學校校區分布或學科分布設立相應的總圖書館、校區分館、學科分館和院(系、所)分館(資料室),分館(資料室)受總圖書館領導或業務指導,面向全校開放。
第八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圖書館工作委員會,作為全校圖書館工作的咨詢和協調機構。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學校主管圖書館工作的校領導擔任主任委員,圖書館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圖書館工作報告,討論全校文獻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反映師生的意見和要求,向學校和圖書館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三章 工作人員
第九條 圖書館工作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行業規范,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條 圖書館設館長一名、副館長若干名。
圖書館館長應設置為專業技術崗位,原則上應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擔任,并應保持適當的穩定性。
館長主持全館工作,組織制訂和貫徹實施圖書館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工作計劃、隊伍建設方案及經費預算。副館長協助館長負責或分管相應工作。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發展目標、師生規模和圖書館的工作任務,確定圖書館工作人員編制。
圖書館館員包括專業館員和輔助館員,專業館員的數量應不低于館員總數的50%。專業館員一般應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層次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經過圖書館學專業教育或系統培訓。輔助館員一般應具有高等教育專科及以上層次學歷,具體聘用條件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和學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確定。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新聘用圖書館工作人員,按照規定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按照規定執行。
圖書館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和崗位聘任制,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將圖書館專業館員培養納入學校的人才培養計劃,重視培養高層次的專家和學術帶頭人。鼓勵圖書館工作人員通過在職學習和進修,提高知識水平和業務技能。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于在圖書館從事特種工作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勞保待遇。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圖書館工作特點,制定考核辦法,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等依據。
第四章 經費、館舍、設備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保證圖書館正常運行和持續發展所必需的經費和物質條件。
圖書館應注重辦館效益,科學合理地使用經費。
高等學校應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積極向圖書館進行捐贈和資助。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要把圖書館的經費列入學校預算,并根據發展需要逐年增加。
圖書館的經費包括文獻信息資源購置費、運行費和專項建設費。運行費主要包括設備設施維護費、辦公費等。
第十八條 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購置費應與學校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相適應,館藏文獻信息資源總量和紙質文獻信息資源的年購置量應不低于國家有關規定。全校文獻信息資源購置費應由圖書館統籌協調、合理使用。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建造獨立專用的圖書館館舍。館舍應充分考慮學校發展規模,適應現代化管理的需要,滿足圖書館的功能需求,節能環保,并具有空間調整的靈活性。
館舍建筑面積和館內各類用房面積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校舍規劃面積定額標準。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應有計劃地為圖書館配備服務和辦公所需的各種家具、設備和用品,重視自動化、網絡化、數字化等現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做好圖書館館舍、設備的維護維修,根據需要持續改善圖書館的服務設施,重視圖書館內外環境的美化綠化,落實防火、防水、防潮、防蟲等防護措施。
第五章 文獻信息資源建設
第二十二條 圖書館應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的需要,以及館藏基礎和資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訂文獻信息資源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
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在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應統籌紙質資源、數字資源和其他載體資源;保持重要文獻、特色資源的完整性與連續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與本校有關的各類型載體的教學、科研資料與成果;尋訪和接受社會捐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獻信息資源體系。
第二十四條 圖書館應積極參與國內外文獻信息資源建設的館際協作,實現資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條 圖書館應根據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準規范,對采集的信息資源進行科學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檢索系統。
第二十六條 圖書館應合理組織館藏紙質資源,便于用戶獲取和利用;應加強文獻保護與修復,保證文獻資源的長期使用。
第二十七條 圖書館應注重建設數字信息資源管理和服務系統,參與校園信息化建設和學校學術資源的數字化工作,建立數字信息資源的長期保存機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圖書館應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保護用戶合法、平等地利用圖書館的權利,健全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效益和用戶滿意度。
第二十九條 圖書館在學校教學時間內開館每周應不低于90小時,假期也應有必要的開放時間,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全天開放;網上資源的服務應做到全天24小時開放。
第三十條 圖書館應不斷提高文獻服務水平,采用現代化技術改進服務方式,優化服務空間,注重用戶體驗,提高館藏利用率和服務效率。
圖書館應積極拓展信息服務領域,提供數字信息服務,嵌入教學和科研過程,開展學科化服務,根據需求積極探索開展新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圖書館應全面參與學校人才培養工作,充分發揮第二課堂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圖書館應重視開展信息素質教育,采用現代教育技術,加強信息素質課程體系建設,完善和創新新生培訓、專題講座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十二條 圖書館應積極參與校園文化建設,積極采用新媒體,開展閱讀推廣等文化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圖書館應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引導用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愛護館藏文獻及設施設備,維護網絡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 圖書館應為學生提供社會實踐的條件,設置學生參與圖書館管理與服務的崗位,支持與圖書館有關的學生社團和志愿者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圖書館應通過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等,為殘障人士等特殊用戶利用圖書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圖書館應加強各館之間以及與其他類型圖書館之間的協作,開展館際互借和文獻傳遞、聯合參考咨詢等共享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圖書館應在保證校內服務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發揮資源和專業服務的優勢,開展面向社會用戶的服務。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秉持改革與創新的理念,確定圖書館辦館宗旨。
圖書館應根據學校發展目標制訂圖書館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推動圖書館嚴格遵循相關的專業標準,不斷完善業務規范和考核辦法,改進和優化業務管理。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應支持圖書館有計劃地開展學術研究,組織和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發表研究成果。支持圖書館積極參加專業學術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加入國際學術組織。
圖書館應鼓勵館員申報各級各類科研項目,有條件的可根據需要自行設立科研課題。
第四十一條 圖書館應注重統計工作,如實填報各類統計數據,做好統計數據的保存和分析。
第四十二條 圖書館應建立文書和檔案管理制度,制訂管理規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書檔案資料。
第四十三條 圖書館應重視館藏文獻等資產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資產賬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重視圖書館公共安全管理,采取多種防護措施,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護人身安全。
第四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鼓勵圖書館積極開展業務評估評價活動,不斷提高辦館效益和水平。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各高等學校可依據本規程并結合學校的辦學層次、學校性質、學科特點、學校規模、所在地區等具體因素,制訂本校圖書館的工作規定和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教育部高等學校圖書情報工作指導性專家組織可根據本規程制訂各類型高等學校圖書館的建設與服務方面具體規定,指導各類型高等學校圖書館的發展和評估評價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教高〔200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