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1988年8月12日,最高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違反政府規定賣自己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煙應否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作如下答復:
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他毒品,構成犯罪的,可直接適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販賣毒品罪論處,幫助出賣的中介人,應以共犯論處。鑒于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毒品,不同于又買又賣的販毒行為,可酌情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