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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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信發〔201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各計劃單列市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林業信息化建設,提升林業現代化發展支撐保障能力,經研究,我局修訂了《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
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確保林業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協調發展,為林業現代化建設提供強力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林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標準、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 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決策部署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的發展戰略、重大舉措。國家林業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是國家林業局信息化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國家林業局信息化工作的發展戰略、重大舉措。
第四條 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家林業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國家林業局信息化管理辦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國家林業局信息辦”),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實施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承辦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并具體實施本地林業信息化工作。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信息辦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方針、政策、規劃和林業現代化發展要求,組織編制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并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劃有關規定進行論證和審批。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地林業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組織編制的發展規劃、計劃,如涉及林業信息化建設內容,應當事先送國家林業局信息辦會簽。相關規劃、計劃經批準后抄送國家林業局信息辦。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其他行業性發展規劃、計劃,如涉及林業信息化建設內容,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林業信息化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規劃、計劃經批準后抄送本單位林業信息化相關部門。
第七條 林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申請、審批、建設、驗收等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有關規定。
重大林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前須將項目建設方案報國家林業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信息辦根據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有關要求,負責組織起草重大林業信息化項目的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文件,經專家評審后,按基本建設程序報國家林業局或者國家有關部委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當地重大林業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工作。相關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林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綱要》、《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技術指南》和《中國智慧林業發展指導意見》精神,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制式、統一平臺、統一管理的基本原則,基于林業信息化統一平臺建設。
項目建設主要內容包括林業網站、應用系統、應用支撐、數據庫、信息化基礎設施、標準規范體系、安全與綜合管理體系、林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運維、升級改造等。
第十條 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提出的信息化擬建項目,以及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申請立項的信息化擬建項目,經國家林業局信息辦初審后,按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指南向國家林業局或者國家有關部委申請立項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林業信息化建設的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執行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林業信息化建設項目,需同步制定保密方案,報國家林業局保密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保密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申報立項。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具有國家保密局認可的具有相應涉密資質的機構設計開發,建設必須選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認定的產品,建成后應當由國家保密局或者其認定的測評機構進行測評。未經測評或者測評未通過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行經費列入林業建設總體預算,加大投入比例,在現有林業建設項目總投資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入,用于林業信息化項目建設。
在市場效益明顯的領域,積極吸納社會投資,通過建設轉讓(BT)、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眾籌、產品化等模式,多元化創新發展,推動相關領域擴大向社會資本開放,向社會購買服務,拓寬投融資渠道,引導社會力量投資林業信息化建設。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資金,列入當地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建成后的國家林業局信息化應用系統、基礎數據庫和網站以及機房、網絡統一集成于國家林業局統一平臺,在一個平臺上經授權后管理使用。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信息化項目應當與國家林業局內網或者外網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網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按照《中國林業網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辦公網管理辦法》、《全國林業專網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中心機房管理辦法》和《國家林業局網絡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等要求實行分工負責制。
國家林業局信息辦應當對運行保障情況進行適時評比,對于信息內容長期得不到及時更新的中國林業網子站或者欄目,將進行通報或者實施關閉處理。
網絡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9日印發的《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林辦發〔2010〕18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