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快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指導意見
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快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指導意見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快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指導意見
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快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指導意見
林改發〔2017〕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7〕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83號)精神,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林業建設,推進集體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釋放農村發展新動能,實現林業增效、農村增綠、農民增收,現就加快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加快構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林業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林業龍頭企業和專業化服務組織為重點,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林業經營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農村林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必須穩定農村林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
堅持農民自愿、政府引導。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有效發揮政府引導和政策激勵作用,不搞強迫命令。
堅持適度規模、集約經營。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推進林地適度規模流轉,優化勞動力、資金、技術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的林業經營主體和林產品生產基地,推進林地適度規模經營和集約生產,不斷提高林地效率。
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強分類指導和差異化服務,促進經營主體的多樣化發展。
堅持生態保護、農民增收。始終堅持有利于提高國土綠化水平、提升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有利于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同步提升。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形成較為完備的新型林業經營體系,集體林業生產組織化水平、專業化程度和勞動生產率明顯提升。
二、大力培育適度規模經營主體
(四)積極扶持林業專業大戶。鼓勵農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通過流轉集體林地經營權,擴大經營規模,增強帶動能力,發展成為規模適度的林業專業大戶。支持返鄉農民工、退役軍人、林業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大學生村官、個體工商戶等到農村圍繞優勢產業和特色品種從事林業創業和開發,把小農生產引入林業現代化發展軌道。
(五)大力發展家庭林場。鼓勵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經營林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相對穩定的林地經營面積和有林業經營特長的林業專業大戶,經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認定,發展成為家庭林場。支持家庭林場以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等類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取得相應市場主體資格。引導家庭林場開展與自身勞動力數量、經營管理能力、技術裝備水平、投融資能力相匹配的適度規模經營,逐步建成標準化生產、規范化管理、品牌化營銷的現代化企業。
(六)規范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鼓勵和支持林業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職業林農、農村能人、涉林企業等牽頭組建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加強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指導,健全規章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優化民主管理、強化財務制度、規范利益分配,保障社員合法權益。積極開展示范社創建活動,推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發展。引導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建立跨區域跨行業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七)鼓勵發展股份合作社。鼓勵農戶以承包的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量化或作價入股,發展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社。支持依法以資金、林木、林地、產品、勞力等形式出資或折資折股入社形成利益共同體,由股份合作組織經營或統一對外出租,所得收益按股份進行分配。推廣“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模式,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八)培育壯大林業龍頭企業。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林業產業。著力打造一批創新能力強、管理水平高、處于行業領先地位的林業龍頭企業。積極培育林業龍頭企業,引導龍頭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依法健全企業財務、勞動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支持林業龍頭企業通過做強品牌、資本運作、產業延伸等方式進行兼并重組、聯合發展。建立林業龍頭企業主導的研發創新機制,推動龍頭企業成為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主體。鼓勵林業龍頭企業通過“公司+合作社+農戶+基地”、“公司+農戶+基地”等經營模式與農戶構建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
三、積極發展多元服務主體
(九)加快林業職業經理人培養。支持各地從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管理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中,或從具備林業生產管理技能并有意投身林業事業的返鄉農民工、城鎮居民、退役軍人中培養林業職業經理人。通過完善培訓、管理和服務機制,落實扶持政策,培養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林業經營管理人才。建立林業職業經理人人才資源信息庫,促進林業職業經理人交流聘用。
(十)創新新型職業林農培訓機制。支持各地開展林業職業農民和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育行動。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基層林業站、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和有條件的林業龍頭企業及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等,確定一批林業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面向農民開展林業職業技術培訓,培養造就一批農村林業實用人才和農村林業致富帶頭人。優化財政支林資金,把一部分資金用于林業職業農民、特別是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探索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
(十一)提高林業社會化服務水平。強化基層林業工作站和林權管理服務中心的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務模式。支持專業服務公司、農民經紀人隊伍、涉林企業等林業經營性服務組織開展專業性生產服務和市場信息服務。鼓勵各地采取政府購買、定向委托、獎勵補助、招標投標等方式,引導專業服務組織為林業生產經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務。積極推進“互聯網+”林業建設,構建區域性林業社會化服務綜合平臺,提升林業信息化服務水平。
(十二)加大財稅支持力度。鼓勵地方擴大對各類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財政扶持范圍和扶持資金規模。鼓勵地方通過直接補助、以獎代補、獎補結合和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業經營主體開展基地建設、儲藏加工、產銷對接、產品認證、產地認定、商標注冊、保險補貼、培訓指導等,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增強發展能力。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流轉林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且集中連片的給予獎補。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允許財政投入形成的集體資產轉交新型林業經營主體持有和管護。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營造混交林,發展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下經濟和其他林業特色產業,以及開展間伐、補植、退化林修復、割灌除草、清理運輸采伐剩余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所需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可享受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落實和完善相關稅費政策,支持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發展。
(十三)優化金融保險扶持政策。鼓勵各地建立“政府+銀行+擔保+保險”合作機制,引導銀行、擔保、保險機構加大對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支持。支持新型林業經營主體以林權、固定資產、公益林補償收益等辦理抵押質押貸款,符合財政貼息政策的,享受中央財政林業貸款貼息。協調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林業生產特點、適應林業新型經營主體的信貸產品。支持政策性擔保機構將符合條件的林業新型經營主體納入貸款擔保服務范圍,并優先提供擔保服務。創新金融服務,把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信用評定范圍,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綜合授信,對信用等級較高的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等激勵措施。繼續擴大政策性森林保險覆蓋面。
(十四)強化科技支撐。鼓勵各地開展林業科技下鄉服務活動,創新公益性林業科技推廣服務方式,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各地建立林業教產學研一體化林業技術推廣聯盟,支持涉林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基層林業工作站、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專家和科技人員與林業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林業龍頭企業開展技術合作,提升新型經營主體經營水平。
(十五)健全林木采伐管理。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要指導和幫助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提高科學性和可行性,新型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采伐自有林木的,按照森林經營方案優先安排采伐指標。采伐經濟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新型林業經營主體自行設計,自主決定采伐年齡和方式。
(十六)探索林地使用機制。新型經營主體在經營區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可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審批使用林地。林業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生態林等連片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允許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林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開展森林康養、觀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經營活動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組織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培育工作,將其納入林業重點工作進行部署。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培育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強化保障措施。要健全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將新型林業經營主體作為重要服務對象,積極提供政策咨詢、技術指導、流轉交易、資產評估等一站式綜合服務。
(十八)落實扶持政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主動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稅務、金融、保險等部門的協調,積極落實財政支持、稅收優惠、金融扶持、保險服務、科技支撐等惠林政策,協調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國家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給予優先扶持和適當傾斜。
(十九)構建長效機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圍繞深化改革重點任務,積極選擇具備條件的新型林業經營主體開展相關試點,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可復制模式。建立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發展動態跟蹤機制,及時掌握進展及存在的問題,加強統籌安排和綜合協調,切實解決突出問題。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法規,為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快速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加強宣傳引導,注意發現、總結和推廣新經驗和新典型,營造全行業支持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發展的良好氛圍。
國家林業局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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