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管暫行辦法
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管暫行辦法
國家鐵路局
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管暫行辦法
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管暫行辦法
國鐵工程監﹝2016﹞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督管理,規范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促進鐵路工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從事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行業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督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擬定規范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和協調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管工作,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監管工作予以行業指導。
第五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并組織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通報、報告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監管信息;分析鐵路工程建設市場形勢,總結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管工作;聯系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并提供行業指導。
第六條 地方政府審批(核準)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管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要求組織實施。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七條 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管方式主要包括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監管約談、信用記錄及公告等。
第八條 監督檢查包括專項檢查、抽查,并以抽查方式為主。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制定監督檢查計劃,隨機確定監督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九條 開展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調查,應由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實施,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監督人員開展監督工作應主動出示有效證件,針對發現問題及時與被監督單位及人員進行確認,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當事人提供資質(資格)證明、項目審批(核準)文件、承發包合同等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材料;
2.進入現場實地查看有關工程實施活動;
3.調閱并復制有關建設項目的文件和資料;
4.召集當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5.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責令改正。
對于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按規定辦理自行組織招標備案、接受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辦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一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投訴舉報的聯系方式,并按規定受理、調查、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將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以及投訴舉報問題較多的單位,納入監管重點,并在一定時期內對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十三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可約談納入監管重點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必要時可以一并約談其上級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開展監管約談工作,應事先向被約談單位發送書面約談通知。通知應明確被約談人的職務、約談時間和地點、約談原因、約談主要問題和相關要求等。
約談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具體實施,約談過程應有專人負責記錄。約談記錄應納入監管檔案。
第十五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將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納入不良行為記錄,按《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辦法》規定予以公告,并作為分析、總結鐵路工程建設情況和開展有關監督工作的依據。
第十六條 監督人員開展監督工作時,不得非法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泄露監督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監督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管內容
第十七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市場準入、發包承包、建設程序執行、合同履約等事項加強監督。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取得資質的從業單位市場準入監督內容包括:
1.有效性:企業是否取得資質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2.合規性:承接業務是否在資質允許范圍之內;
3.持續性:企業取得資質后,相應資質標準條件是否持續滿足。
第十九條 依法應當取得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市場準入監督內容包括:
1.有效性:是否持有相應執業資格證書且有效;
2.合規性:所從事的工作是否在規定允許范圍。
第二十條 鐵路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的發包監督內容包括:
1.發包條件是否具備,包括發包人法人資格、項目審批手續取得等;
2.發包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使用了規定的標準招標文本;
4.是否存在另行簽訂背離原發包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或依法招標項目簽訂的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標、投標文件不一致;
5.是否存在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等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二十一條 鐵路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的承包監督內容包括:
1.承包人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3.是否存在借用或掛靠資質行為;
4.其他違法承包行為。
鐵路工程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的認定標準,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程序執行情況監督主要確認是否按規定取得下列手續:
1.項目審批手續;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審核)以及設計變更手續;
3.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4.開工手續;
5.合同變更手續;
6.竣工驗收手續;
7.法定的其他工程建設程序性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合同履約主要監督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違法調整工期;
2.違法變更施工圖設計;
3.違法變更合同主體;
4.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
5.違規設立工程保證金;
6.合同履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監管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