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建設標準涉及專利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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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建設標準涉及專利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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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辦標[2017]3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家人防辦,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意見的通知》(建標[2016]166號)要求,規范工程建設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促進標準與新技術融合,提高標準水平,現將《工程建設標準涉及專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工程建設標準涉及專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工程建設標準涉及專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鼓勵創新和合理采用新技術,保護公眾和專利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依據標準化法、專利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下統稱標準)的立項、編制、實施過程中涉及專利相關事項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專利包括有效的專利和專利申請。
第三條 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必要專利,并應經工程實踐檢驗,在該項標準適用范圍內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必要專利是指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
第四條 強制性標準一般不涉及收費許可使用的專利。
第五條 標準涉及專利相關事項的管理,應當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所批準標準涉及專利相關事項的管理。
第二章 專利信息披露
第七條 提交標準立項申請的單位在立項申請時,應同時提交所申請標準涉及專利的檢索情況。
第八條 在標準的初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封面上,應當標注征集潛在專利信息的提示。在標準的初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前言中,應當標注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
第九條 在標準制修訂任何階段,標準起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標準第一起草單位告知其擁有或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鼓勵未參與標準起草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標準制修訂任何階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將專利信息及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交標準第一起草單位,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及時核實本單位擁有及獲得的專利信息,并對專利的必要性、先進性、適用性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直接將其知悉的專利信息和相關材料,寄送標準批準部門。
第三章 專利實施許可
第十三條 標準在制修訂過程中涉及專利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及時聯系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告知本標準制修訂預計完成時間和商請簽署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要求,并請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按照下列選項簽署書面專利實施許可聲明: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實施該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收費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實施該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第十四條 未獲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簽署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標準內容不得包括基于該專利的條款。
第十五條 當標準修訂導致已簽署的許可聲明不再適用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簽署書面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當標準廢止時,已簽署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同時終止。
第十六條 對于已經向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提交實施許可聲明的專利,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轉讓或者轉移該專利時,應當保證受讓人同意受該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約束,并將專利轉讓或轉移情況及相應證明材料書面告知標準第一起草單位。
第四章 涉及專利標準的批準和實施
第十七條 涉及專利的標準報批時,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同時提交涉及專利的證明材料、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論證報告等相關文件。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對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標準發布后,對涉及專利但沒有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標準批準部門應當責成標準第一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簽署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并提交標準批準部門。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標準批準部門視情況采取暫停實施該標準、啟動標準修訂或廢止程序等措施。
第十九條 標準發布后,涉及專利的信息發生變化時,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處置方案,經標準批準部門審核后對該標準進行相應處置。
第二十條 標準實施過程中,涉及專利實施許可費問題,由標準使用人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依據簽署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協商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引用涉及專利的標準條款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由標準第一起草單位辦理專利實施許可聲明。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立項、編制、實施過程中涉及專利相關事項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