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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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
國家郵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國家郵政局關于印發《國家郵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郵發〔2013〕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國家局直屬各單位,國家局機關各司局:
為加強國家郵政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郵政局制定了《國家郵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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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郵政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郵政局系統內各級行政單位及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各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各單位的資產、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堅持科學合理、規范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國家局”)依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各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各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資產清查、統計匯總、資產評估管理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對各單位資產配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五)負責各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
(六)負責對各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及產權變動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七)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系統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 國家局財務部門是國有資產財務核算和綜合管理監督部門,主要職責是:落實國家局對各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核定資產配備標準;審核資產購置預算;資產的賬務核算和清查;組織各單位年度資產決算編報;對資產實施管理和監督,確保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第九條 國家局機關服務中心是國家局本級國有資產實物和使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編制國有資產購置建議計劃;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及糾紛調處;建立國有資產使用卡片和臺賬;辦理國有資產處置和調配手續;負責國有資產的定期盤點和統計報告;負責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局本級年度資產決算編報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對所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對本單位所屬下一級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上級單位負責,并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七)編制上報本單位年度資產決算報告。
第十一條 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和市(地)郵政管理局均要比照國家局管理職責劃分和分工,明確國有資產的財務和實物管理部門(人員),切實加強各級郵政管理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凡有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第十三條 各單位房屋、土地的配置,按國家基本建設和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配置需求要逐級上報國家局,由國家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四條 各單位購置車輛和其他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或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資產管理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及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局,由國家局審核同意后,匯總上報財政部;
(二)經財政部核準后,由相關單位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按規定程序和上報時限,及時做好所屬市(地)郵政管理局資產購置計劃的匯總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各單位購置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各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人員)應當對建成、購置、調入的資產進行驗收、建立資產卡片,通過建安工程增加的資產,財務人員要及時編制項目竣工決算,據此辦理資產入賬手續;其他資產在交付使用的同時要及時辦理財務入賬手續。
各單位資產有原始憑證的,按照原始憑證記賬;無原始憑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記賬。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各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確保賬、卡、實物相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財務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均要明確有專人負責資產管理工作,將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按程序逐級上報國家局、財政部批準。所形成的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并進行可行性論證。單項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國家局審批, 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經國家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四條 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處置房屋、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的處置,逐級上報國家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國管局審批。其他資產處置事項由國家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處置房屋資產提交如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四)建設用地批準書、工程決算書;
(五)涉及房屋資產調配的,另須提供調入和調出單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資產置換、轉讓的,另須提供評估報告和草簽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須提供危房確認書或市政規劃方案、拆遷通知書、拆遷補償協議書等。
第二十七條 處置車輛資產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待處置車輛明細表;
(三)證明車輛原始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車輛調撥單、原始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復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等;
(四)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五)資產管理部門和車輛使用部門、財務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
(六)涉及車輛調劑的,另須提供調入和調出單位的車輛編制、存量和需求情況;
(七)涉及車輛捐贈的,另須提供受贈方的基本情況和草擬的捐贈協議;
(八)涉及車輛拍賣的,另須提供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九)涉及車輛報損的,另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等;
(十)涉及車輛報廢的,另須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提供的鑒定報告。
第二十八條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處置
(一)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的調劑原則上應在系統內進行,如需對外調劑應報批;捐贈應以支持公益事業或扶持貧困地區發展為主。
(二)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或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三)信息系統和軟件資產處置應當經專業技術鑒定后,嚴格履行規定程序。
(四)申請處置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可參照處置車輛事項提供相關資料。
(五)貨幣資金、應收款項、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損失核銷,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資產核實的相關規定執行。應提供以下資料:
1.流動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 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4.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5.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須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產權轉移或核銷所產生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經審批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以下統稱為國有資產收入)。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中央財政非稅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預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從中央財政專戶中核撥。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費用(評估費、鑒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額上繳中央財政。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記錄和反映國有資產收入,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報告。
國有資產收入有關收支,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
第七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各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備案。根據國家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要堅持郵政管理部門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條 各單位違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本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局系統內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國家局系統內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所辦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參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試行)》(國郵發〔2008〕1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