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的通知
法發(fā)〔2016〕9號
本院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已經(jīng)院黨組2016年第16次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第一條 為增強憲法意識,激勵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chǎn)生后,進行憲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憲法宣誓誓詞為: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jiān)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第四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憲法宣誓的領誓人、宣誓人統(tǒng)一著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裝、正裝。
第五條 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集體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托的資深法官領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集體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托的人員領誓。
法官等級晉升或者非領導職務晉升時,可以根據(jù)需要組織集體宣誓。
宣誓儀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托的人員進行監(jiān)誓。
第六條 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誦讀誓詞。
集體宣誓時,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領誦誓詞;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后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跟誦誓詞;誓詞宣讀完畢,在領誓人讀出“宣誓人”后,報出自己姓名。
第七條 組織憲法宣誓應當公開進行,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有關方面代表參加宣誓儀式。
第八條 舉行重要活動時組織的重溫誓詞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guī)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