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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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人事(2016)119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11月14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及總局人事司(宣傳教育辦公室,以下簡稱人事司)、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總局直屬事業單位任命的處級(中層)以上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三、總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總局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總局副局長監誓,人事司司長或受司長委托的副司長主持。
總局人事司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總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副局長或受之委托的人事司司長監誓,人事司司長或副司長主持。
各省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含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下同)的宣誓儀式,由省局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監誓,人事處(綜合處)處長或受處長委托的副處長主持。
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直屬事業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或受行政主要負責人委托的行政副職監誓,人事處(辦公室)處長(主任)或受處長(主任)委托的副處長(副主任)主持。
四、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六、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著裝應當整潔、得體。
七、宣誓儀式一般采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以采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后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八、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憲法宣誓。
九、總局及總局人事司任命的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總局人事司會同總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財務司)組織。各省局和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任命的處級(中層)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各省局和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分別組織。
十、宣誓儀式公開進行。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