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
公安部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37號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已經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執法監督管理,落實執法責任,提高執法質量,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是指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對所屬執法部門及其人民警察執法辦案質量進行的考核評議。
第三條 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獎優罰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評議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接處警執法情況;
(二)辦理案件情況;
(三)實施行政許可、登記備案等行政管理情況;
(四)執法監督救濟情況;
(五)執法辦案場所和監管場所建設與管理情況;
(六)涉案財物管理和涉案人員隨身財物代為保管以及證物保管情況;
(七)執法安全情況;
(八)執法辦案信息系統應用管理情況;
(九)其他需要考核評議的內容。
第五條 接處警執法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接警文明規范,出警及時;
(二)著裝、攜帶使用處警裝備符合規定;
(三)處置措施適度、規范;
(四)現場取證及時、全面;
(五)接處警記錄完整、準確、規范;
(六)按規定出具接報案回執。
第六條 辦理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受案立案及時、合法、規范;
(二)執法主體合法,并具備相應的執法資格;
(三)案件管轄符合規定;
(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
(五)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
(六)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量處適當;
(七)適用強制措施、偵查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符合規定;
(八)執行刑罰、行政處理決定符合規定;
(九)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十)案件信息公開符合規定;
(十一)法律文書規范、完備,送達合法、及時,案卷裝訂、保管、移交規范。
第七條 實施行政許可、登記備案等行政管理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受理申請及時,履行通知告知義務符合規定;
(二)依法及時履行審查、核查等職責,辦理程序符合規定;
(三)對從事行政許可等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符合規定;
(四)撤銷行政許可、注銷相關證件符合規定;
(五)工作記錄、臺賬、法律文書、檔案完備;
(六)其他行政管理中無不作為、亂作為等情形。
第八條 執法監督救濟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受理、查處涉警投訴及時、規范,辦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程序合法,無拒不受理、違規受理或者推諉、拖延、敷衍辦理等情形;
(二)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刑事復議復核案件及時受理,辦案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三)對行政訴訟案件依法出庭應訴,提出訴訟證據和答辯意見,及時執行生效判決;
(四)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無不依法賠償或者違反規定采取補償、救助等形式代替國家賠償等情形;
(五)對已發現的執法問題及時糾正,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執法辦案場所和監管場所建設與管理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執法辦案和監管場所功能設置規范合理、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
(二)工作流程、崗位職責、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等制度健全完善;
(三)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后,直接帶入辦案區,無違反規定帶出辦案區訊問詢問等情形;
(四)違法犯罪嫌疑人進入辦案區后,按照規定進行人身檢查和信息采集;
(五)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內,有人負責看管;
(六)在辦案區內開展執法活動,有視頻監控并記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保管妥當;
(七)辦案區使用的記錄、臺賬等完整、規范。
第十條 涉案財物管理和涉案人員隨身財物代為保管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財物管理場所設置、保管財物的設備設施符合規定;
(二)財物管理制度健全,辦案與管理分離、統一管理的有關要求得到落實;
(三)按照規定對財物登記、保管、處理,記錄、臺賬清晰完備。
不屬于涉案財物的證物的管理標準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沒有具體規定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執法安全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無因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傷亡等情形;
(二)無因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監管人員、涉案人員行兇、自殺、自傷、脫逃等情形;
(三)無毆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被監管人員、涉案人員等情形;
(四)無其他造成惡劣影響的執法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執法辦案信息系統應用管理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接報案、受案立案信息系統使用符合規定,110接報警、群眾上門報案、有關部門移送案件以及公安機關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等信息錄入及時、規范;
(二)落實網上辦案要求,除案件性質和事實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實現各類案件信息、主要證據材料上傳信息系統,審核審批考評網上進行,案件電子卷宗自動生成;
(三)接報警信息與網上辦案、監督考評、督察、辦案場所管理、音視頻資料管理、涉案財物管理等各類信息系統之間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四)自動生成執法辦案單位及其民警的執法檔案,準確記載執法辦案的數量和質量;
(五)無擅自更改或者刪除執法辦案信息系統中已經審核、審批通過的案件信息等情形;
(六)指定專人擔任系統管理員,執法辦案信息系統正常運轉。
第十三條 在登記、統計、上報各類執法情況過程中,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情形。
第十四條 各地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項目和指標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確定,各級公安機關部門、警種不得以部門、警種名義下達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項目和指標。
確定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項目和指標,應當把執法質量與執法數量、執法效率、執法效果結合起來,激勵民警又好又多地執法辦案,但不得以不科學、不合理的罰沒款數額、刑事拘留數、行政拘留數、發案數、退查率、破案率等作為考評指標。
第十五條 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評議的內容范圍,確定考核評議各項內容所占比重。
考核評議結果以年度積分為準,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檔。
第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把內部考評與外部評價有機結合起來,將警務評議、社會公眾評價和執法相對人、案件當事人對執法工作的評價作為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分:
(一)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
(二)因法律規定不明確、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處理存在爭議的;
(三)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執法問題發生的;
(四)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五)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原結論的;
(六)原結論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七)因執法相對人的過錯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
第十八條 因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命令而發生執法過錯的,不予扣分。
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下級公安機關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沒有報告造成執法問題的,應當扣分;已經報告的,可以減少扣分。
第十九條 對執法問題自查自糾,并已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可以減少扣分或者不予扣分。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應當確定為不達標:
(一)發生錯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刑訊逼供或者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涉案人員致其重傷、死亡的;
(三)違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重傷、死亡的;
(四)因疏于管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原因造成被監管人員、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脫逃的;
(五)因黃、賭、毒或者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現象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領導班子成員因執法問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考核評議單位拒絕接受考核評議或者弄虛作假的,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應當確定為不達標。
第三章 考核評議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上級公安機關對下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省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
對公安機關各執法部門和執法民警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由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應當成立以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考核評議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考評工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制部門,考核評議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部門、警種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執法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本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年度考核評議結果通報前,應當征求紀檢監察、督察、審計、人事等部門的意見。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為開展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采取日?荚u、階段考評、專項考評、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法。日?荚u成績作為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成績的重要依據。
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以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評年度。對執法問題的發現與處理在不同考評年度的,按照處理時間所在年度進行考評。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為所屬執法部門和執法民警建立網上執法檔案,完整、準確、實時記載執法數量、執法質量、執法培訓、考核結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通報和報告制度。
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情況應當在本轄區公安機關內部進行通報;各級公安機關對所屬執法部門、執法民警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情況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內部通報。
下級公安機關開展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情況應當在考評結束后一個月內報告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考核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被考核評議單位或者民警。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及時向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機關可以視情重新組織人員復查,并告知復查結果。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衡量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執法部門、執法民警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并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涉及公安機關領導、執法部門的干部任用,執法民警晉職晉級以及執法工作的評優評先,應當把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考核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為優秀的,應當對相關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對不達標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其當年評優受獎資格;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單位行政首長應當辭職,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商請有關部門對其予以免職。
第二十九條 申報全國優秀公安局、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范單位的,近兩個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必須達到優秀。
申報省級以下優秀公安局、執法示范單位的,上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必須達到優秀。
申報優秀基層單位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在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者執法活動確有錯誤、不適當的,應當及時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執法過錯責任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予以追究。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下達、設定考核評議指標以及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0日發布施行的《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公安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