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場發〔2016〕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實行林木種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實行林木種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專人管理。
第六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保存如下資料:
(一)生產經營記錄。
生產記錄,包括采種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蟲害防治,種子或穗條采集、調制、儲藏、種子產量等;苗木整地、播種(扦插、嫁接等)、間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蟲害防治等。
經營記錄,包括種子出入庫記錄表、樹種(品種)、數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等。
(二)證明種子來源、產地、銷售去向的合同、票據、賬簿、標簽等。
(三)自檢原始記錄、種子質量檢驗證書、檢疫證明等。
(四)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技術標準。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資料等。
生產經營林木良種的,還應當保存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生產經營轉基因林木種子的,還應當保存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或者其復印件。
生產經營植物新品種的,還應當保存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企業,還應當保存林木品種選育的選育報告、實驗數據、林木品種特征標準圖譜(如葉、莖、根、花、果實、種子等的照片)及試驗林照片等。
第七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分類分年度歸檔,妥善保存。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及時修復。檔案毀損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補齊原有內容。
第八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種、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九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記載的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不得用圓珠筆或者鉛筆填寫,不得隨意涂改,簽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標識要完備,并逐步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按《種子法》第八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林場發〔2008〕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