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促進互聯網信息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是指運用計算機技術從互聯網上搜集、處理各類信息供用戶檢索的服務。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范,督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鏈接、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索、相關推薦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八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鏈接或者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付費搜索信息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索信息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商業廣告信息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用戶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