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廣西轄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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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廣西轄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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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發〔2016〕53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全面深化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改革,規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退出行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我會決定在廣西轄區開展市場退出機制試點工作,并制定了《廣西轄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退出管理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6年6月27日
廣西轄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退出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退出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保險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結合廣西保險業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廣西保監局批準,在廣西行政轄區內設立的保險公司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專屬機構等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市場退出,是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因撤銷或被吊銷經營許可證,退出保險市場。市場退出包括主動退出、勸導退出和強制退出。
第四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退出,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程序規范,控制風險;
(二)審慎決策,妥善處理;
(三)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章 主動退出
第五條 主動退出是指保險公司根據經營戰略及運營實際,主動申請撤銷分支機構,廣西保監局對其申請依法予以許可,被撤銷機構退出保險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主動退出市場的,省級分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持總公司批準文件向廣西保監局提出申請,且申請撤銷理由充分,善后事宜處理妥當。
第七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主動退出市場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自廣西保監局批準撤銷之日起失效。
第三章 勸導退出
第八條 勸導退出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具備基本經營條件、服務能力嚴重欠缺、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或嚴重擾亂當地保險市場秩序、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等情形時,廣西保監局可通過下發風險提示函或監管建議函的方式,要求省級分公司對該機構進行整改、建議在一定期限內停止該機構的相關銷售渠道或相關業務、建議撤銷該機構。
第九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廣西保監局可以要求省級分公司對該機構進行整改或者建議直接撤銷該機構:
(一)自登記成立取得營業執照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二)連續6個月以上無規范的營業場所的;
(三)1年內變更營業場所3次以上,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
(四)連續6個月以上無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的;
(五)連續6個月以上無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或者缺乏必要的辦公設備、客戶服務設施的;
(六)其他不具備基本經營條件情形的。
第十條 保險公司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廣西保監局可以要求省級分公司對該機構進行整改,建議在一定期限內停止該機構的相關銷售渠道或相關業務、建議撤銷該機構:
(一)2年內本級機構發生2次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的50人以上的群訪群訴事件,或3年內本級及轄屬分支機構發生3次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的50人以上的群訪群訴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二)2年內本級機構發生2次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的超過100人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給付事件,或3年內本級及轄屬分支機構發生3次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的超過100人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給付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三)2年內本級機構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金融監管機構2次以上從重處罰,或3年內本級及轄屬分支機構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金融監管機構3次以上從重處罰的;
(四)2年內本級機構發生2起以上造成損失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單個重大案件,或3年內本級及轄屬分支機構發生3起以上造成損失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單個重大案件的;
(五)其他重大風險危及機構正常運營,或其他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較為惡劣的情形。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層級分支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廣西保監局可以要求省級分公司對該機構進行整改、建議在一定期限內停止該機構相關銷售渠道或相關業務、建議撤銷該機構:
(一)2年內發生2次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的30人以上的群訪群訴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二)2年內發生2次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的超過50人以上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給付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三)2年內因發生侵害保險消費合法權益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金融監管機構2次以上從重處罰的;
(四)2年內發生2起以上造成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單個重大案件的;
(五)其他重大風險危及機構正常運營,或其他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較為惡劣的情形。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廣西保監局可以要求省級分公司對該機構進行整改、建議一定期限內停止該機構相關銷售渠道或相關業務、建議撤銷該分支機構:
(一)財產保險公司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廣西保監局或當地保險行業協會根據《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服務質量測評指標體系》(DB45/T1100-2014)及其他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服務規范組織的車輛理賠服務測評中2年內累計3次不及格的,或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本級及轄屬各分支機構在車輛理賠服務測評中3年內累計5次不及格的;
(二)財產保險公司縣支公司(含縣級營業部或營銷服務部)在廣西保監局或當地保險行業協會根據《機構車輛保險理賠服務質量測評指標體系》(DB45/T1100-2014)及其他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服務規范組織的車輛理賠服務測評中2年內累計3次不及格的;
(三)人身保險公司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廣西保監局或當地保險行業協會根據相關服務規范組織的服務測評中2年內累計3次不及格的,或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本級及轄屬各分支機構在服務測評中3年內累計5次不及格的;
(四)人身保險公司縣支公司(含縣級營業部或營銷服務部)在廣西保監局或當地保險行業協會根據相關服務規范組織的服務測評中2年內累計3次不及格的。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根據廣西保監局的監管建議對分支機構進行整改的,應制定整改方案,并將整改方案報送廣西保監局。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因出現本指引第九條被廣西保監局要求進行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出現本指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廣西保監局要求進行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根據廣西保監局的監管建議一定期限內停止分支機構相關銷售渠道或相關業務的,省級分公司應在業務系統停止該機構相關渠道或相關業務的出單權,并將情況報送廣西保監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根據廣西保監局的監管建議撤銷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應當制定善后處理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撤銷申請材料,經批準后依法撤銷該分支機構。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自批準撤銷之日起失效。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因嚴重侵害保險消費合法權益引發群訪群訴事件、非正常集中退保、給付事件而被廣西保監局建議撤銷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在風險處置完畢后啟動撤銷程序。
第四章 強制退出
第十六條 強制退出是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被撤銷行政許可或被吊銷許可證等而被強制退出保險市場。
第十七條 強制退出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因出現《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導致行政許可被撤銷的;
(二)因違反《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農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導致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因出現《保險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情形導致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但仍然開展業務的;
(四)因出現《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情形導致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被強制退出市場的,自出現本指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日起停止所有銷售業務,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同時失效。
第五章 監測及預警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建立分支機構運營狀況監測預警機制,對轄屬分支機構進行日常監測的同時,每半年開展一次運營狀況專項排查。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根據日常監測和專項排查獲取的信息對分支機構進行評估,將分支機構分為正常類機構、關注類機構和不良類機構。
正常類機構是指各類設施齊備、外部形象良好、員工隊伍穩定、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質量較好、客戶服務水平較高、業務發展正常、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機制健全且矛盾糾紛化解能力較強的分支機構。
關注類機構是指存在營業場所建設不規范、設施配備不齊全、外部形象不佳、基礎管理薄弱、管理人員配備不足、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機制缺失或者矛盾糾紛化解能力較弱等情形但尚未達到不良標準的分支機構,以及按照公司考核評價制度的規定被評為經營異常、重點關注的分支機構。
不良類機構是指存在本指引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對關注類機構應當投入必要的資源,加大扶持力度,加強營業場所和員工隊伍建設,夯實管理基礎,促使其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對不良類機構應當實施重點監測,分析主客觀原因,并主動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一)決定予以保留的,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給予人、財、物等政策扶持,改善經營條件,加強風險管控,促使其規范管理,提高經營能力;
(二)決定予以撤銷的,應在制定善后處理措施和應急預案后按規定程序辦理分支機構撤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分別于每年的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向廣西保監局提交分支機構運營狀況報告。分支機構運營狀況報告應反映轄區分支機構的基本經營情況和分類結果。對不良類分支機構應說明具體情況,并附整改方案或撤銷計劃。
第二十四條 廣西保監局對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提交的分支機構運營狀況報告進行審核,并運用非現場監管、調研巡查、現場檢查等方式核查報告的真實性,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應報未報的不良類分支機構及相應處理措施。
廣西保監局運用日常監管獲取的數據核查分支機構的分類結果,對不準確的分類結果進行必要的調整,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 廣西保監局對于存在不良類分支機構但不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將向其發出風險提示函或監管建議函,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建議一定期限人停止相關銷售渠道或相關業務,直至建議撤銷分支機構。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于不良分支機構整改結束后向廣西保監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至少包括: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的效果、下一階段的工作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廣西保監局對公司報送的不良類分支機構整改報告進行審核,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一)對整改后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條件,經營管理狀況明顯改善的,視作正常經營機構,允許繼續經營。
(二)對整改后雖然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經營條件,但仍然存在本指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轉為關注類機構,并給予半年的觀察期。觀察期結束,經營管理狀況明顯改善的,視作正常經營機構,允許繼續經營,經營管理狀況改善無望的,建議省級分公司撤銷該分支機構。
(三)對整改后既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經營條件,經營管理狀況也無改善希望的,建議省級分公司撤銷該分支機構。
第六章 市場退出后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退出市場的,省級分公司應當在收到監管機構的相關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交回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在指定報紙或認可的媒體予以公告。
公告內容應至少包括退出分支機構的基本信息、未滿期保險責任承繼機構的客戶服務電話、聯系人電話及省級分公司投訴電話等。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退出市場的,省級分公司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并指定部門和專人負責退出機構的客戶后續服務、資產清理、行政事務、人員安置、公告發布等善后事宜。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在善后事宜處理完畢后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廣西保監局。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妥善做好市場退出機構的客戶服務工作,并以書面、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交付保險費、領取保險金事宜進行充分告知,確保客戶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退出機構存量客戶的后續服務工作,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咨詢,受理保全、理賠、交付續期保險費、領取保險金等事宜。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委托其他保險機構代為處理退出機構存量客戶后續服務工作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委托事項的工作內容、要求和質量,指定相關部門對受托機構給予指導,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及時清理和妥善管理退出機構的印章、檔案資料,及時回銷單證,到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確保不留風險隱患。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指定相關部門妥善保管退出機構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露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妥善安置退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業務人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機構退出引發群體性事件。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退出市場的,其下轄分支機構可以繼續經營,但省級分公司應指定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并確保能夠實施有效管控。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退出市場的,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統計管理規定》和屬地原則統計和報送其存續業務的相關數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退出過程中,因退出風險防范工作不到位,后續工作措施不當引發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廣西保監局將依法追究省級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機構、其他單位或個人故意引發或造成群訪群訴事件或非正常集中退保、給付事件的,廣西保監局將依法會同有關國家機關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規范的營業場所,是指按照總公司規定的標準裝修并配置辦公設備、客戶服務設施,且符合《廣西轄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建設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指引》要求的營業場所。
(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是指除機構負責人外維持機構正常運轉所必須的下列崗位或承擔下列崗位職責的工作人員:
1.財產保險公司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出單崗、查勘定損崗、理賠內勤崗、財務崗、統計崗(可兼任)、反洗錢崗(可兼任)、單證管理崗(可兼任)、投訴處理崗(可兼任)等崗位工作人員及部門負責人;支公司的出單崗、查勘定損崗、理賠內勤崗(可兼任)、反洗錢崗(可兼任)、單證管理崗(可兼任)等崗位工作人員,營銷服務部的綜合柜員。
2.人身保險公司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銷售管理崗、培訓崗、保全崗、理賠崗、財務崗、統計崗(可兼任)、反洗錢崗(可兼任)、單證管理崗(可兼任)、投訴處理崗(可兼任)等崗位工作人員及部門負責人,支公司銷售管理崗、培訓崗、綜合柜員(錄單、保全、理賠)、反洗錢崗(可兼任)、單證管理崗(可兼任)等崗位工作人員;營銷服務部綜合柜員(鄉鎮營銷服務部除外)。
(三)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及其幅度內,適用較重的處罰,但適用警告和沒收違法所得的除外。
(四)案件,是指中國保監會《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案件。
(五)相關服務規范,是指中國保監會、廣西保監局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單位制定的保險服務規范或標準。
(六)“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