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保監發〔2015〕12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2月23日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維護資產安全,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險公司持有或者與其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達到5%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3日內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保險公司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以及中國保監會指定媒體發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被舉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稱、代碼、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達到舉牌標準的交易日期(以下簡稱交易日)。
(二)保險公司、參與舉牌的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情況。
(三)截至交易日,保險公司投資該上市公司股票的賬面余額及占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占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
(四)保險公司舉牌該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增發、協議轉讓及其他方式)、資金來源(自有資金、保險責任準備金、其他資金);資金來源于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應當按照保險賬戶和產品,分別說明截至交易日,該賬戶和產品投資該股票的余額、可運用資金余額、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個季度每季度的現金流入、流出金額;來源于其他資金的,應當說明資金具體來源、投資該股票余額、資金成本、資金期限等。
(五)保險公司對該股票投資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權);按照規定符合納入股權管理條件的,應當說明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材料情況,列明公司報文的文件標題、文號和報送日期。
(六)中國保監會基于審慎監管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 保險公司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險公司按本準則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國家秘密等原因,依法不得公開披露的,應當于上市公司公告后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六條 保險公司委托專業資產管理機構投資股票,發生舉牌行為的,由保險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適用本準則。保險公司投資境外市場上市公司股票,達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舉牌標準的,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格式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
附件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格式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
XXX公司關于舉牌XXX股票的
信息披露公告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公司舉牌XXX股票的有關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1.股票名稱和代碼
2.交易日
3.上市公司公告日期
二、主體信息
1.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凈資產、償付能力充足率
2.參與舉牌的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情況
(1)關聯方名稱,與保險公司關系
(2)一致行動人名稱,一致行動相關約定
三、金額和比例
1.投資該股票的賬面余額及占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
2.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占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
四、交易方式
五、資金來源
1.自有資金
2.保險責任準備金
投資該
股票余額
可運用
資金余額
平均
持有期
最近4個季度每季度的現金流入金額
最近4個季度每季度的現金流出金額
賬戶和
產品1
賬戶和
產品2
……
3.其他資金
資金來源
投資該股票余額
資金成本
資金期限
資金1
資金2
……
六、管理安排
1.管理方式
2.向保監會報告情況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公司承諾:已充分知曉開展此項交易的責任和風險,并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愿意接受有關方面監督。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