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6年第27號
為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6〕32號)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相關要求和辦理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二、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港澳資本股比放寬至51%。相關要求和辦理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由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程序,并將審批結果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四、由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本轄區內企業經營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至香港、澳門航線普通貨物船舶運輸(不含油品、化學品、集裝箱貨物以及旅客運輸),以及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至香港、澳門航線在航船舶變更船舶證書上的數據后繼續從事港澳航線船舶運輸的審批工作。審批結果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注冊在上述四省(區)的企業申請經營該四省(區)至港澳航線普通貨物船舶運輸的,若從事非注冊地省(區)至港澳航線運輸,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事先征求非注冊地省(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回復,逾期視為無意見)。
經營企業應使用全資自有船舶運力經營港澳航線船舶運輸業務,不得采用掛靠經營方式。
五、我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港澳航線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廳函水〔2012〕157號)內容與本公告內容不符的,以本公告內容為準。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