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證監會公告[2016]27號
(2010年3月15日證監會公告〔2010〕7號公布 根據2016年11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為建立健全期貨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根據證監會、財政部新修訂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9號,以下簡稱《辦法》)和證監會、財政部《關于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26號,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在《規定》實施前應當繳納的2016年度保障基金應當按原《暫行辦法》規定的比例繳納。在《規定》實施之后應當繳納的2016年度保障基金應當按《規定》確定的比例于2016年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繳納。
二、自2017年起,各期貨交易所應當按《規定》確定的比例在每年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繳納保障基金,并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的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評級結果的對應關系見附件。
三、各期貨交易所應核定各期貨公司在其交易所發生的代理交易額,并按各期貨公司評級對應的繳納比例計算各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我會將書面通知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每年的分類評級結果,各期貨交易所應在收到分類評級結果的次月起按照新比例計算各期貨公司應繳納的基金。
四、各期貨交易所應按時足額繳納應繳的和代扣代繳的保障基金,并書面通知期貨公司扣繳情況,期貨公司應及時補足結算準備金賬戶資金。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絕繳納基金。
五、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做好會計處理工作。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對應
關系表
附件
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比例
與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對應關系表
期貨公司級別 繳納保障基金比例
AAA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五
AA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五點五
A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六
BBB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六點五
BB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七
B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七點五
CCC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八
CC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八點五
C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九
D類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