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證監(jiān)會公告[2017]3號
現(xiàn)公布《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17年1月24日
附件1:《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702/P020170210560131455407.pdf
附件2:關于《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起草說明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702/P020170210560131604363.pdf
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為推動避險策略基金的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合法權益,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合同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避險策略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避險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相關保障機制,以在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時,力求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本金出現(xiàn)虧損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前款所指相關保障機制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與符合條件的保障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障義務人支付費用,保障義務人在避險策略基金到期出現(xiàn)基金份額凈值低于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情形時,負責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補足差額。基金管理人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保障義務人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補足差額后,無權利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二)經(jīng)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保障機制。
二、避險策略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本金的計算方法。
三、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宣傳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避險策略基金的風險,同時說明引入保障機制并不必然確保投資者投資本金的安全,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宣傳推介材料中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相關保障機制的具體安排,并采用舉例方式說明可能存在本金損失的極端情形。
四、避險策略基金在避險策略期間不得開放申購、轉換轉入。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以及募集宣傳推介材料中明確投資者在避險策略期間贖回、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是否可以獲得差額補足保障,并對可能發(fā)生的損失進行特別風險揭示。
五、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應當采用舉例或其他形式簡明扼要、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該基金的投資策略安排。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采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確保避險策略基金管理規(guī)模與風險控制水平和投資管理能力相適應,確保避險策略基金的投資策略有效執(zhí)行。申請募集避險策略基金時,應當在申報材料中對投資策略相關風險控制制度建立及執(zhí)行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七、基金管理人應每日監(jiān)控避險策略基金單位累計凈值變動。避險策略基金單位累計凈值低于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超過2%,或者連續(xù)20個交易日(建倉期除外)低于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的,應當及時予以應對,審慎作出后續(xù)安排,并自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每3個月開展避險策略基金壓力測試,壓力測試的相關指標和測試規(guī)則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另行制定。
八、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各類金融工具的比例應當與該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相匹配。
避險策略基金的投資策略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jiān)管要求:
(一)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穩(wěn)健資產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80%,以獲取穩(wěn)定收益,盡力避免到期時投資本金出現(xiàn)虧損。穩(wěn)健資產應為現(xiàn)金,剩余期限不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1年的銀行存款、同業(yè)存單、債券回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jù)、信用等級在AAA
(含)以上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穩(wěn)健資產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
(三)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yè)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yè)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四)穩(wěn)健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風險資產,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客觀研究方法,審慎建立風險資產投資對象備選庫,并采取適度分散的投資策略。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審慎確定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風險資產中,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3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5倍,投資于信用等級AA+ (含)以上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10倍。各類風險資產的投資金額除以各自倍數(shù)上限,加上買入上市期權支付的權利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因市場波動、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穩(wěn)健資產、風險資產投資比例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安全墊是指基金資產凈值減去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的現(xiàn)值后的差額。基金管理人應當參照與剩余避險策略周期同期限利率債的利率確定貼現(xiàn)率。
九、基金管理人為證券公司(含資產管理子公司)的,對于管理的避險策略基金,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由保障義務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金額的12.5%計算特定風險資本準備;其他基金管理人已經(jīng)管理的避險策略基金中,由保障義務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經(jīng)審計的凈資產的8倍。
十、符合以下審慎監(jiān)管要求的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可以擔任避險策略基金的保障義務人: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
(二)最近1年經(jīng)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0億元;
(三)為避險策略基金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金額和對外提供的擔保資產規(guī)模合計不超過最近一年經(jīng)審計的凈資產的10倍;
(四)最近3年未受過重大處罰;
(五)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十一、基金管理人在選擇保障義務人時,應當對保障義務人進行審慎調查,科學合理對保障義務人進行信用評價。
十二、基金管理人在與保障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后,不得通過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作出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安排。
十三、風險買斷合同應當作為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附件,并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一同公告。
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應當約定,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風險買斷合同的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與保障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的,避險策略基金到期出現(xiàn)基金份額凈值低于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保障義務人履行差額補足責任。
十五、避險策略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下列情形的處理方法:
(一)避險策略期間內,更換保障義務人的;
(二)避險策略期間內,保障義務人出現(xiàn)足以影響其差額補足能力的情形的;
(三)避險策略周期內,保障義務人出現(xiàn)不符合第十條規(guī)定的審慎監(jiān)管要求的。
十六、風險買斷合同中應當明確保障義務人應在第十五條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發(fā)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得知本條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提出處理辦法,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報告義務。
十七、風險買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為避險策略基金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總金額;
(二)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期間;
(三)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范圍;
(四)風險買斷費用的費率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補足差額的程序和方式;
(六)保障義務人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補足差額后,無權利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十八、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應當用單獨的章節(jié)說明避險策略基金保障機制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障義務人的名稱、住所、營業(yè)范圍等基本情況;
(二)保障義務人符合第十條規(guī)定的審慎監(jiān)管要求的情況;
(三)風險買斷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風險買斷費用的費率和支付方式;
(五)適用差額補足的情形和不適用差額補足的情形;
(六)避險策略基金到期的處理方案;
(七)保障義務人免除差額補足責任的情形;
(八)更換保障義務人的程序。
風險買斷合同中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響而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披露的條款,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主張此類條款對基金管理人、保障義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約定避險策略周期到期后的處理方案,轉入下一個避險策略周期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轉入下一個避險策略周期的條件以及如何轉入下一個避險策略周期。
避險策略基金到期后,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并轉入下一個避險策略周期的,基金份額凈值應當重新調整至1.00元。
避險策略周期到期后,轉為其他類型基金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擬轉換的其他類型基金的名稱、費率、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等區(qū)別于原避險策略基金的要素。
二十、除避險策略基金外,其他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以及宣傳推介材料中明示或采取諧音、聯(lián)想等方式暗示可以對本金進行差額補足。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申請注冊避險策略基金,應當符本指導意見要求。
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經(jīng)成立的保本基金,按以下要求行:
(一)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一條有關規(guī)定的,仍按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運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進行修訂,并履行相應程序,變更注冊為避險策略基金;不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修訂的,應當轉為其他類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二)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的,不得增持不符合規(guī)定的資產;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不得增加穩(wěn)健資產投資組合剩余期限;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不得增持不符合規(guī)定的銀行存款、同業(yè)存單;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的,不得調高安全墊放大倍數(shù)上限。不符合上述條款的,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
求對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進行修訂,并履行相應程序,變更注冊為避險策略基金;不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修訂的,應當轉為其他類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三)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九條的,仍按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運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要求;不符合本指導意見要求的,應當轉為其他類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四)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十條的,仍按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運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進行修訂,并履行相應程序;不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修訂的,應當轉為其他類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五)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七條要求的,應當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參照執(zhí)行。
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注冊但尚未募集的保本基金,原合同內容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的,應當在募集前修改并履行相應程序變更注冊。
二十二、本指導意見第八條關于信用等級、剩余期限的確定,應當參照《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jiān)督管理辦法>有 關問題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公告〔2015〕30號)。
二十三、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證監(jiān)會公告〔2010〕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