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
證監會公告[2016]24號
現公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10月11日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以下統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相關業務有關事項,防范運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證監會令第128號)、《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相關業務,適用本指引的規定。本指引未作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監管規定。
第三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港股通相關業務,不需具備跨境業務資格,但應當按照業務性質取得相應的證券、基金業務資格,同時遵守相關業務的監管要求與自律規則。
第四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港股通相關業務,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強化內部控制,完善風險管理,做好制度、流程、人員、系統等方面準備工作。
第五條 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按照規定履行投資者教育義務,采取模擬交易、專人講解、填寫問卷、播放音視頻資料等多種形式,確保擬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充分理解內地與香港地區在信息披露、交易、結算等制度和監管規則等方面的差異;
(二)按照規定開展投資者風險揭示,緊密圍繞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特點,向投資者揭示港股通機制額度控制、交易日差異、無漲跌幅限制、標的股票長期停復牌、頻繁供股合股、直接退市等帶來的特有風險,以及不同買賣盤傳遞通道下港股通在交易、結算、匯率方面的差異等,做到語言通俗易懂、形式醒目突出、內容準確明晰;
(三)穩妥有序開通投資者交易權限,合理設計內部考核指標,確保具有明確意愿、資產規模符合要求、投資經驗豐富、對香港證券市場有充分認識的客戶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開戶數量與客戶規模;
(四)提示投資者存在兩條買賣盤傳遞通道的,在下達委托指令時應當由其明確選定買賣盤傳遞通道,未經投資者明示同意證券公司不得擅自為投資者選定;
(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收取交易傭金,傭金標準應當與客戶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服務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不正當競爭,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
(六)保障技術系統符合要求,技術系統應當具備信息提示和信息推送功能,在客戶端顯示不同買賣盤傳遞通道下當日剩余可用額度、交易日期提示、訂單錯誤信息提示等信息;具備可用資金金額、可取資金余額控制功能,投資者 日賣出香港股票的資金在T+2日境內交易時可以使用,但香港市場延遲交收導致客戶資金不能按時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具備監控異常交易、排除標的范圍外香港股票買入等功能;
(七)完善糾紛處理和應急機制,加強投資者服務,保持投訴渠道暢通,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八)持續加強從業人員培訓,確保參與港股通相關業務的營銷、開戶、投教、客服等從業人員熟練掌握相關業務知識,及時、準確解答投資者咨詢。
第六條 證券公司向參與港股通的投資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資咨詢服務,應當執行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有關規定。證券公司在香港地區向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投資者提供涉及 股的投資咨詢服務,應當向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申請相關業務牌照。
香港持牌機構以其具有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內地關聯機構(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母公司等)的名義,向內地投資者發布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報告,應當由內地注冊證券分析師在相關研究報告上署名。
第七條 證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資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證券。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相關風險控制指標。
第八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保障客戶選擇退出資產管理合同的權利,對相關后續事項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關備案程序。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修訂現有資產管理合同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的同意。
第九條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港股通交易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配備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可以全部或部分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應當約定相關股票的投資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風險。
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準予注冊的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可以投資香港股票的,可以通過原有機制或者港股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兩種機制應當分別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股票投資比例合計以及投資范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二)基金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可以投資香港股票的,如要參與港股通,或者基金擬投資的香港股票范圍與基金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投資港股的范圍、種類、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程序后,方可參與港股通。
第十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基金管理業務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確定港股通交易的結算模式,與經紀商、托管人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有效防止透支交易,嚴禁資金挪用。
托管人應當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基金管理業務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披露港股通相關業務開展情況。基金應當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參照適用本指引。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指引》(證監會公告〔201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