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
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關于如何處理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請示》(浙土資﹝2016﹞64號)收悉。經認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同意,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號)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在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按以下過渡性辦法處理:
一、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二、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
三、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