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增強生育保險保障功能,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共濟能力,推進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改革,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沈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關于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核算以及編制預算的規定(目錄附后),將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試點方案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決定實施期限為二年。
國務院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并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