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7〕5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精算師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各保險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廳字〔2016〕32號)精神,為進一步落實保險信訪工作責任制,我會制定了《保險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月12日
保險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保險系統各級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單位,包括中國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各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會管單位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落實保險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范各單位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將信訪工作當作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強化領導責任,健全完善“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一崗雙責”的領導體制,嚴格落實領導接訪制度;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單位信訪分管領導應當閱批涉及重大問題的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重點疑難信訪問題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切實做好思想疏導、政策宣傳和化解穩定工作,力爭保險行業信訪工作“五個不發生”:不發生進京上訪、不發生越級非正常上訪、不發生赴省市集體訪、不發生有影響的個人極端事件、不發生因工作不當引起的負面炒作。
第五條 各單位負責信訪工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 各單位在預防和處理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主體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做好信訪糾紛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減少信訪上行。
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信訪事件預警監測機制,制定重大信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發生重大信訪事件時,主體責任單位負責人要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做好穩定、教育和疏散工作,控制事件發展,防止事態升級。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在中國保監會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單位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中國保監會負責對各單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單位,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合法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的責任追究,采取監管約談、行業通報和降低保險公司聲譽風險評價分值等方式進行;對單位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單位、部門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后仍末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