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
財政部 民政部
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
財綜[2016]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升社會組織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結合“放管服”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大力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引導社會組織專業化發展,促進提供公共服務能力持續提升,發揮社會組織的獨特優勢,優化公共服務供給,有效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深化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系,推進政社分開,完善相關政策,為社會組織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凡適合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盡可能交由社會組織承擔。二是注重能力建設。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優化內部管理,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專業和成本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三是堅持公開擇優。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擇優方式選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促進優勝劣汰,激發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實現健康發展。四是注重分類指導。遵循社會組織發展規律,區分社會組織功能類別、發展程度,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需求,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積極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時期,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政策制度進一步完善,購買服務范圍不斷擴大,形成一批運作規范、公信力強、服務優質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提供質量和效率顯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
(四)切實改善準入環境。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符合有關資質要求,但不應對社會組織成立年限做硬性規定。對成立未滿三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年檢等方面無不良記錄的社會組織,應當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積極探索建立公共服務需求征集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發現新增公共服務需求、促進供需銜接方面的積極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行業協會商會搭建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與行業企業溝通交流平臺,邀請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及社會公益服務洽談會等形式,及時收集、匯總公共服務需求信息,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反饋。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按規定程序適時將新增公共服務需求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加強管理,在實踐中逐步明確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接的具體服務項目,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承接。
(五)加強分類指導和重點支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要求,各地方和有關部門應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需求和社會組織專業化優勢,明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支持重點。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公益慈善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具體確定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重點領域或重點項目。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份額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務支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安排的部分,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操作指南并向社會公開,為社會組織等各類承接主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提供指導。
(六)完善采購環節管理。實施購買服務的各級政府部門(購買主體)應充分考慮公共服務項目特點,優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申報、預算編制、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綜合考慮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價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承接主體。研究適當提高服務項目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簡化政府購買服務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核程序和申請材料要求,鼓勵購買主體根據服務項目需求特點選擇合理的采購方式。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較小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可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以設定為3年。對有服務區域范圍要求、市場競爭不充分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以按規定采取將大額項目拆分采購、新增項目向不同的社會組織采購等措施,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系。對市場競爭較為充分、服務內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費的項目,鼓勵在依法確定多個承接主體的前提下采取憑單制形式購買服務,購買主體向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放購買憑單,由領受者自主選擇承接主體為其提供服務并以憑單支付。
(七)加強績效管理。購買主體應當督促社會組織嚴格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及時掌握服務提供狀況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發現并研究解決服務提供中遇到的問題,增強服務對象的獲得感。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及指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暢通社會反饋渠道,將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一項主要的績效指標,務實開展績效評價,盡量避免增加社會組織額外負擔。鼓勵運用新媒體、新技術輔助開展績效評價。積極探索推進第三方評價,充分發揮專業機構在績效評價中的作用。積極探索將績效評價結果與合同資金支付掛鉤,建立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
(八)推進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訓和示范平臺建設,采取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一步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制度,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推動社會組織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為契機專業化發展,完善內部治理,做好社會資源動員和整合,擴大社會影響,加強品牌建設,發展人才隊伍,不斷提升公共服務提供能力。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聯合業務范圍內的社區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帶動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九)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記錄、使用和管理。民政部門要結合法人庫和全國及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及時收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推進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和共享。購買主體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時,要提高大數據運用能力,通過有關平臺查詢并使用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將其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有關購買主體要依法依規對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的失信社會組織追究責任,并及時將其失信行為通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有條件的要及時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扎實推進。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充分利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大力宣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有關政策要求,營造良好的改革環境。
(十一)健全支持機制。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等部門推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培訓、反饋、示范等相關支持機制建設,鼓勵購買主體結合績效評價開展項目指導。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財力狀況,科學、合理安排相關支出預算。購買主體應當結合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項目所需支出。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
(十二)強化監督管理。有關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方便社會組織查詢,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凡通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該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強項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評估工作。民政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記錄納入年度檢查(年度報告)、抽查審計、評估等監管體系。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確保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有關部門要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防止暗箱操作、層層轉包等問題;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審計力度,及時處理涉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投訴舉報,嚴肅查處借政府購買服務之名進行利益輸送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部 民政部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