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引導發展和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于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引導發展和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
環境保護部 民政部
關于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引導發展和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于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引導發展和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
環宣教[201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進一步促進環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更好地發揮民間環保力量,廣泛動員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綠色發展,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及《慈善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引導發展和規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環保社會組織工作
以環保社會團體、環保基金會和環保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環保社會組織,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在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和引導下,環保社會組織在提升公眾環保意識、促進公眾參與環保、開展環境維權與法律援助、參與環保政策制定與實施、監督企業環境行為、促進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同時也要看到,由于法規制度建設滯后、管理體制不健全、培育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原因,環保社會組織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規范、質量參差不齊、作用發揮有待提高等問題,與我國建設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各級環保部門、民政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指導幫助環保社會組織有序、規范開展以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為目標的社會公益活動,使其成為全民共推綠色發展、共建生態文明的積極力量。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總體布局和要求,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引導培育、規范管理環保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環保社會組織在服務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帶動公眾開展環保公益活動,積極踐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形成公眾參與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二)基本原則
——培育發展,引領扶持。堅持政府引導、有序參與、規范透明的方針,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和示范帶動,優化發展環境,激發環保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支持環保社會組織發揮積極作用。
——依法管理,加強指導。依照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環保社會組織的管理制度,規范環保社會組織行為,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注重部門協調配合,引導環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健全環保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環保事務的管理體制,落實綜合監管,完善環保社會組織引導發展政策措施,基本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形成與綠色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定位準確、功能完善、充滿活力、有序發展、誠信自律的環保社會組織發展格局。
三、主要任務
(一)做好環保社會組織登記審查
實行雙重管理的環保社會組織由民政部門和環保部門或其他有關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環保部門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審查標準,依法依規嚴格把關,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依法成立。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民政部門審查直接登記申請時,根據需要征求環保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環保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要對環保類社會組織成立的必要性、負責人的任職等認真研究并提出意見。積極推進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和各級環保部門環保社會組織數據系統建設,為促進環保社會組織發展提供基礎信息保障。
(二)完善環保社會組織扶持政策
各級環保部門、民政部門要積極促進環保社會組織在建設生態文明、推動綠色發展、完善社會公共服務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環保部門、民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合財政部門制定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將應當由政府舉辦并適宜由環保社會組織承擔的環境服務事項納入指導性目錄,同時建立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遴選機制、監管機制、激勵和約束機制等,推動環保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強化資金保障,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環保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三)加強環保社會組織規范管理
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定期對環保社會組織進行專項監督抽查。引導環保社會組織聯合建立服務標準、行為準則、信息公開和行業自律規則,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規范、指導環保社會組織建立開展環保活動的社會影響評估機制。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執法查處等手段,依法監督環保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章程履行等情況,嚴厲查處環保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環保社會組織進行監督。
(四)推進環保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
督促環保社會組織完善現代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推動環保社會組織成為權責明確、運轉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體。幫助環保社會組織加大專業人員培養,開展多方面、多層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其專業服務水平。引導環保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環境公益訴訟。拓展環保社會組織的參與渠道,提高其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事務的能力。引導具有對外交往能力的環保社會組織積極“走出去”,參與國際合作交流,通過民間交往講好中國環保故事。
四、抓好組織實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落實主體責任。環保部門和民政部門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重要情況,協調重大事項,部署下階段任務。環保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建立與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的溝通機制,推進環保社會組織規范管理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出臺有關環保社會組織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地方環保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活動的環保社會組織進行聯絡溝通和引導支持。
(二)規范服務管理,提升工作水平。各級環保部門、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環保社會組織管理服務隊伍建設,確保服務到位,監管有效。要充分利用在環保領域的資源和專業優勢,開展對環保社會組織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政策咨詢、智力引進、服務購買等工作。在制定政策時,應通過各種形式聽取環保社會組織的意見與建議,自覺接受環保社會組織的咨詢和監督。為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保事務提供便利。建立環保社會組織專家人才庫和專家咨詢評審委員會,為開展環保社會組織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三)加強宣傳引導,推廣先進典型。加強環保社會組織研究和建設,提高公眾對環保社會組織的認識。加大與重點環保社會組織的聯系,建立定期的溝通、協調與合作機制。及時總結宣傳推廣優秀環保社會組織典型案例,完善環保社會組織人才保障和激勵機制,營造推進環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良好氛圍。
環境保護部 民政部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