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35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35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35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35號
為滿足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要求,提高公眾公司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7項準則(以下統稱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要求,資本市場相關主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需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時間和范圍
對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IPO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
對于股票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內地上市部分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在香港上市的部分,如果選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
對于上述規定之外的資本市場其他主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暫不要求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中僅對上市實體作出強制要求的相關規定,對于其他方面的規定,仍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有關要求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全面做好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有關準備工作,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學習與培訓,在執業過程中嚴格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要求,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密切關注資本市場新業態、新情況,合理運用職業判斷,充分披露有關信息,恰當發表審計意見。
資本市場相關主體應配合審計師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強化管理層和治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確保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管理層和治理層應保持與審計師的充分溝通,關注審計師如何確定、解決關鍵審計事項,以及如何在審計報告中披露這些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對審計報告中“關鍵審計事項”等涉及的重要事項進行審閱;如果認為上述事項對上市公司影響重大且有必要進行補充說明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正文“第五節 重要事項”中進行說明。創新層掛牌公司董事會應對關鍵審計事項涉及的公司情況作出說明,并在年度報告正文“第四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予以披露。具體信息披露要求按照中國證監會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