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7年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