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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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地發揮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對維護國家權益、調節資源收益、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進生態文明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為重點,以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為目的,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二是堅持落實礦業企業責任,督促企業高效利用資源、治理恢復環境,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三是堅持穩定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礦產資源收入分配比例。
二、主要措施
(一)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競得人報價金額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競得人,并將其報價金額確定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類似條件的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在出讓時一次性確定,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繳納。具體征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同時,加快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實現與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有機銜接。全面實現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合理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
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與我國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情相適應,同時有效抑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
(二)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將現行主要依據占地面積、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有效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
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不再實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分級征收的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制定。
(三)在礦產開采環節,組織實施資源稅改革。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對絕大部分礦產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與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資源價格掛鉤,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增強稅收彈性。同時,按照清費立稅原則,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范稅費關系。
(四)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將現行管理方式不一、審批動用程序復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由礦山企業單設會計科目,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入企業成本,由企業統籌用于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動態監管機制,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
三、配套政策
(一)將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占用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并按照礦產資源法、物權法、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有關規定精神,由各級財政統籌用于地質調查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等方面支出。
(二)取消國有地勘單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政策,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推動國有地勘單位加快轉型,促進實現市場化運作。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不再補繳,由國家出資的企業履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并接受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
(三)建立健全礦業權人信用約束機制。建立以企業公示、社會監督、政府抽查、行業自律為主要特點的礦業權人信息公示制度,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方案、礦產資源稅費繳納情況納入公示內容,設置違法“黑名單”,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治理格局。
四、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牽頭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部際協調機制,強化統籌協調,明確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礦產資源權益金征收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妥善做好新舊政策的過渡銜接。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組織推進本地區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主體責任,扎實穩妥推進各項改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對改革工作的檢查指導,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順利實施,重大情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