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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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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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17〕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環境保護局: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目標任務的實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我們制定了《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2017年3月3日
附件
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目標任務的實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事項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是《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年度方案)等。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完成情況、專項資金管理、年度方案績效目標設定及完成情況等方面。
第五條 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本地區相關地市制定本地區本年度水污染防治專項績效目標申報表(見附1),制定本年度實施方案及項目清單(具體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另行發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
中央財政在下達專項資金時,將分省績效目標連同資金指標文件一起下達地方。
各省份根據確定的中央專項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調整完善年度實施方案及績效目標申報表,并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對績效目標不完善或與資金不匹配的要限時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見附2),明確評價標準和原則要求,確定專項及區域績效目標,并組織對各省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負責對地方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對地方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合規性審查,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編制并提交本地區年度實施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本地區績效評價工作。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以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ㄒ唬┦〖壺斦块T會同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地區相關市(區)報送的上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形成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經省政府審核后的評價報告分別報送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
。ǘ┉h境保護部負責匯總審核各省份績效評價報告,形成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報財政部。
。ㄈ┴斦糠峙湟院竽甓人廴痉乐螌m椯Y金將參考環境保護部提供的年度績效評價結果。
第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量化為百分制綜合評分,并按照綜合評分分級。綜合評分90分(含)以上的為“優秀”,80(含)至90分的為“良好”,60(含)至80分的為“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九條 績效評價結果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選擇通過政府官方網站、通報、報刊等方式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下一級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監控,督促績效目標有效實現。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年度實施方案技術路線、年度實施方案與《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及水污染防治項目中央儲備庫銜接、項目建設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將對各省份上報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抽查。對于未及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或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省份,暫;驕p少撥付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于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省份,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組織實施工作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1.水污染防治專項績效目標申報表
2.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附1
水污染防治專項績效目標申報表
。 年度)
方案名稱
中央主管部門
省級主管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
資金
情況
。ㄈf元)
年度金額:
其中:中央補助
地方資金
年
度
目
標
目標1:
目標2:
目標3:
……
績
效
指
標
一級
指標
二級指標
指標值
產
出
指
標
開工率*1
完工率*2
效
益
指
標
地級城市生態環境效益*3
1)重點流域:水體及主要支流省控以上斷面的水質改善情況(斷面水體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比例,劣Ⅴ類水體比例,斷面水質達標率及具體斷面主要污染因子、特征污染物等水質指標或水質類別的改善情況)
2)良好水體:湖庫等水體水質類別、營養狀態,或河流溶解氧含量(流動性或連通性)、自然岸線保護情況和流域植被覆蓋度
3)飲用水水源:地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及具體水源地水質改善情況
4)地下水:地下水水質極差比例及具體地下水點位的水質改善情況
擬實施項目生態環境效益*4
污染負荷削減量及生態建設與修復面積
1.開工率:項目開工以“施工許可證”等文件為依據;
2.完工率:工程類項目以“竣工驗收文件”等為依據,非工程類項目以項目實際成果等為依據;
3.地級城市生態環境效益:若地市擬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種水體類型項目,則按照重點流域、良好水體、飲用水水源、地下水、跨省(區、市)河流的順序填寫,若不含某一類水體,則不必填寫該類型項目;
4.擬實施項目生態環境效益:計劃實施項目對COD、總氮、總磷、氨氮、其他特征污染物等污染負荷削減量及累計生態修復或建設面積等。
附2:
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分值
二級指標
分
值
指標解釋
評價標準
資金管理
25
資金分配
10
是否科學、合理、及時
資金管理辦法健全、規范(3分);資金按規定時間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3分);資金分配緊密結合本地區水污染工作特點,有針對性地支持重點流域、重點區域,良好水體、飲用水水源、地下水等保護和治理工作(4分)。否則扣減相應分數。
資金使用
5
是否規范、安全
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資金(5分)。如存在截留、擠占、挪用等違規情況,但及時改正(扣減2分),存在前述問題且不按規定整改的情況不得分。
資金管理
10
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預算執行率
建立了預算執行報告、跟蹤機制(2分);建立了信息公開制度并及時公開資金分配使用等信息(2分);及時開展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工作(2分);預算執行率滿足序時進度要求(4分)。否則扣減相應分數。
項目管理
20
項目進展
10
項目是否按計劃開工、完工
項目開工率達到90%(含)以上,完工率達到或優于績效目標中設定的指標(10分)。如開工率70%(含)至90%,完工率達到或優于績效目標中設定的指標(只得5分);項目開工率低于70%,或完工率未達到績效目標中設定的指標,不得分。
PPP 應用
5
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水污染防治情況
以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額度占年度總投資額比例50%(含)以上的,得5分;30%(含)至50%的,得3分;30%以下的,不得分。
項目管理
5
項目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建立健全項目儲備、報備、動態監管等管理制度(2分);嚴格執行相關項目管理制度(3分)。否則扣減相應分數。
產出和效益
55
水環境質量目標
30
年度實施方案水環境治理目標完成情況
根據當年水污染防治專項實施方案及水污染防治專項績效目標申報表,相關水體類型實際各項水質指標優于預定目標(超過一半水體類型實際各項效益指標優于預定目標,其他水體類型水質達到預定目標),得30分;涉及相關水體類型各項水質指標均達到預定目標,得25分;涉及相關水體類型各項水質指標基本滿足預定目標,個別指標值未達到預定目標,得15分;本區域相關水體類型各項效益指標未達到預定目標,水環境質量未明顯改善,甚至某類水體質量下降,不得分。
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
15
年度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根據當年水污染防治專項實施方案及當年水污染防治專項績效目標申報表,年度污染負荷削減量及生態修復與建設面積全部達到預定目標,得15分;僅完成污染負荷削減量或生態修復與建設面積二者之一,得10分;否則,不得分。
經濟社會效益指標
5
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目標實現程度
總體達到預期經濟效益目標值(5分),達到部分目標值或有一定經濟效益的(3分),沒有實現預期經濟效益的不得分。
滿意度指標
5
社會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滿意度
滿意度≥90%,得5分;70%≤滿意度﹤90%,得3分;滿意度﹤70%,不得分。
附件下載:
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