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
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
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極大地激發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業者創新者依法獲得的產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產權類型,通過轉化應用,可以形成先進的生產力,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動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淘汰落后產能,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因此,必須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充分實現知識產權價值,促進創新性成果的創造和轉化應用,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起步和發展,伴隨著我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實施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不斷完善,逐步建立起了以司法保護為主導,民事審判為基礎,行政審判和刑事審判并行發展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機制。這一模式,凝聚著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國智慧”和“中國經驗”,反映了知識產權司法規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通行規則和慣例。
一、發展狀況
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用了30余年的時間,不斷追趕西方發達國家近300年走過的路,走出了一條融合與創新、自主發展與自我完善的“中國道路”。
歷經30年,我國知識產權案件數量顯著增長。1985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專利權糾紛案件。1985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792851件,審結766101件。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從2002年開始單列統計,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識產權行政一審案件44401件,審結39113件。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從1998年開始單列統計,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77116件,審結76174件。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涵蓋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規定的各類知識產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華老字號、中醫藥、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中文字庫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令古老的中華文明生機盎然。
歷經30年,我國知識產權審判機制逐步健全。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2014年11月起,北京、廣州、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相繼成立。2017年初,南京、蘇州、成都和武漢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先后設立。2016年7月,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在全國法院推行。技術調查官以及司法鑒定、專家輔助人、專家咨詢等技術事實查明多元化機制初步形成。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管轄專利、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部分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專利等技術類民事案件,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的格局更趨合理。截至2016年底,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依法享有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壟斷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民事糾紛案件專門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共有224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批準了167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歷經30年,我國知識產權司法政策不斷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司法政策指導審判實踐,確保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交易糾紛解決的法律適用標準統一透明,切實有效;確保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統一。1985年至2016年,共制定涉知識產權司法解釋34個,司法政策性文件40多件,有效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不斷破解制約知識產權保護的體制機制性障礙,提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堅持“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調”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基本政策。
過去30年的實踐和經驗證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事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事關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繁榮,事關國際國內兩個大局,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北京)基地”、“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國際交流(上海)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市場價值研究(廣東)基地”,定期發布《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年鑒》,及時總結、權威展現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成果、新經驗,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過去30年的實踐和經驗證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必須立足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發展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緊緊圍繞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堅持開放思維,堅持世界眼光,嚴格遵守國際公約,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治理實踐,及時發出中國聲音,充分彰顯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
過去30年的實踐和經驗證明,要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必須打造一支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審判隊伍,始終堅持做到信念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勇于創新、敢于擔當。目前,全國法院共有知識產權法官及法官助理、技術調查官、書記員等5000余人。他們傳承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先進理念,推動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發展進步,是一支讓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隊伍。
黨的十八大以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經濟發展新理念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全球迎來了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發達國家紛紛將知識產權作為搶占全球經濟、科技制高點的有力武器,在國際貿易中實行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面對新的國內和國際形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等決策部署,結合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實際,特制定《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力爭通過五年的努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更加完善,司法保護能力更大提升,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更加突出,同時為國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供更多的 “中國智慧”和“中國經驗”。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不斷深化司法改革,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為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效司法服務,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建設知識產權強國、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大局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根本使命,是知識產權審判的重要職責。必須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增強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發展大局,積極適應國際形勢新變化,找準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著力點。
2.堅持改革創新。改革創新是知識產權審判持續健康發展的動力源泉,是實現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對于影響和制約知識產權審判發展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必須以創新的理念和方法破解難題、補齊短板,不斷完善審判體制機制,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向現代化邁進。
3.堅持司法主導。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是司法的本質屬性和知識產權保護規律的內在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必須強化司法主導理念,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的體制機制性優勢,妥善處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之間的關系,強化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程序審查和執法標準的實體審查,在依法支持行政執法行為的同時,加強監督,嚴格規范。
4.堅持平等保護。要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和不同國別當事人之間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必須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和規則平等,無論是公有制經濟,還是非公有制經濟,無論是本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都要切實保障當事人在知識產權訴訟中享有平等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5.堅持嚴格保護。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是我國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方向。必須以充分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為導向,以有利于激勵創新為出發點,嚴格執行法律,切實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6.堅持分類施策。正確把握技術成果類、經營標記類等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保護需求和特點,妥善界定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不斷加強對關鍵環節、特殊領域以及特定問題的研究和解決。根據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型和領域分類施策,使保護方式、手段、標準與知識產權特質、需求相適應。
7.堅持比例協調。統籌兼顧保護權利和激勵創新,堅持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和強度與其創新和貢獻程度相協調,侵權人的侵權代價與其主觀惡性和行為危害性相適應,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規律、國情實際和發展需求相匹配,依法合理平衡權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實現保護知識產權與促進技術創新、推動產業發展和諧統一。
8.堅持開放發展。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是建成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的必然要求。必須堅持國際視野和世界眼光,既立足現實和國情,又尊重國際規則和主流做法,大膽吸收和借鑒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經驗,認真總結和積極宣傳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中國經驗,不斷增強我國在知識產權國際治理規則中的引領力。
四、主要目標
1.建立協調開放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體系。建立統領法律適用標準、裁判思路以及裁判價值導向,協調開放的司法政策體系。
2.建立明確統一的知識產權裁判標準規則體系。建立在權利范圍認定、侵權行為認定、損害賠償認定、證據效力采信等方面明確統一的規則體系。
3.建立均衡發展的知識產權法院體系。建立區域布局、橫向關系、縱向關系、“三合一”機制均衡發展的知識產權法院體系。
4.建立布局合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制度體系。建立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以及跨區域集中管轄的案件管轄制度體系。
5.建立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證據規則體系。建立當事人提供證據與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及保全證據,證據披露與排除證據妨礙等統籌協調的證據規則體系。
6.建立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建立權利人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許可費用、法定賠償以及維權成本與知識產權價值相適應的損害賠償制度體系。
7.建設高素質的知識產權法官隊伍。建設公正司法、司法為民,能夠優質高效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具有國際視野的知識產權法官隊伍。
8.建立知識產權國際司法交流合作長效機制。積極推動我國“一帶一路”和“走出去”戰略、“中國制造2025”戰略的實施,創造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國際環境。
五、重點措施
(一)公正高效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
積極改進民行交叉案件的審判機制,避免循環訴訟,加快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性質,實現案件審理程序和裁判文書的繁簡有度,做到簡案快審、繁案精審。適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知識產權案件,可以簡化審理程序。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和加強審判指導的職能作用,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二)建立有效機制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認真總結專利、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糾紛案件、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和訴前行為保全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適時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統一裁判標準和尺度。推進植物新品種司法解釋修訂工作,加強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保護。積極開展對涉及標準必要專利、新商業模式、著作權集體管理、信息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前沿法律適用問題的調研。加強對中醫藥、民間文學藝術以及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及時制定司法政策,明確裁判原則和要求。加強對自由貿易區建設中涉平行進口、轉運過境、定牌加工等知識產權糾紛問題的研究,妥善予以解決。積極參與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力爭將司法解釋、司法政策中的相關規則上升為法律,推動解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雙軌制”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全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一”
遵循知識產權司法規律,構建符合實際情況的“三級聯動、三審合一、三位一體”的集中型立體審判模式,重點解決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偵查、批捕、公訴、審判等各個環節的協調配合問題。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轄區內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聯絡機制,協調公安、檢察機關做好刑事案件的偵查和移送起訴工作。高、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相應的協調組織,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的“三合一”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配審判力量,加大培訓力度,努力造就一支能夠駕馭三大訴訟的復合型法官隊伍。知識產權法院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相關決定適時開展“三合一”審判。
(四)不斷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制度
按照知識產權案件適當集中、布局合理、審判模式“三合一”的原則,統籌確定知識產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的一般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原則上指定一個基層人民法院跨區劃集中管轄,案件數量多的地區可以適當增加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數量少的地區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級別管轄主要按照案件類型劃分,逐步實現技術類案件集中管轄。要明確案件管轄權移轉的條件、范圍和程序,重大、疑難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可由上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知識產權法院及法庭實行跨行政區劃專門管轄專利等技術類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五)適時制定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規則
根據知識產權自身的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等特點,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經驗,制定與之相適應的訴訟證據規則,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通過明確舉證責任倒置等方式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完善訴前訴中證據保全制度,支持當事人積極尋找證據,主動提供證據。探索建立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等規則,明確不同訴訟程序中證據相互采信、司法鑒定效力和證明力等問題,發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適當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著力破解當事人舉證難、司法認定難等問題。
(六)不斷完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
明確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技術鑒定人員等司法輔助人員參與技術事實調查的方式,充分運用技術調查的各種力量資源,構建有機協調的技術事實調查認定體系,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科學性、專業性和中立性,規范技術調查報告的撰寫格式和采信機制。對于輔助法官形成心證并與裁判結果有重要關聯性的技術調查意見,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向當事人適度公開。強化法官在查明技術事實中的主導作用,規范技術調查主體提供的各種技術審查意見的法律定位。
(七)構建以充分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為導向的侵權賠償制度
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理念。堅持知識產權創造價值,權利人理應享有利益回報,侵害知識產權就是侵害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價值導向。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協調的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讓權利人利益得到賠償,侵權人無利可圖,敗訴方承擔維權成本。推動在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定賠償額。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等的決策要求,實現對知識產權實行嚴格保護的歷史性轉變。
(八)開展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問題研究
為適應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需要,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專題調研,以適當方式適時推動制定符合知識產權審判特點的特別程序法。通過特別程序法確立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制度、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規則和證據保全制度,進一步明確在專利和商標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專利和注冊商標效力進行審查的職能,明確技術調查官、專家輔助人、技術咨詢專家等的訴訟權利義務與責任。
(九)推動健全知識產權審判專門機構
積極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綱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統籌協調京津冀技術類案件跨區域管轄工作。探索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天津市和河北省設立派出法庭,集中管轄京津冀技術類案件,并以此為基礎推動其他知識產權法院在更大范圍內跨區劃集中管轄技術類案件。認真總結重慶、南京、蘇州、武漢和成都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設立以來的工作情況和經驗,根據審判工作實際需要,依法適當增設知識產權法院,完善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合理布局。
(十)研究構建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
按照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的要求,從國家長遠發展戰略的高度以及適應國際發展趨勢的寬廣視野,深入研究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努力從體制上解決全國技術類案件由于二審管轄分散導致終審判決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從而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問題。
(十一)積極推行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發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北京)基地”發布的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發布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要形成科學合理的案例群,明確各自案例的遴選機制、效力層級、發布主體和發布方式。構建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性案例并存的案例體系,實現各種案例嚴格規范生成和不斷編纂更新替代的互動機制。建立覆蓋全國的知識產權案例數據庫,打造智能化案例信息管理和應用系統。
(十二)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有效發揮仲裁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中的積極作用,鼓勵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加強與仲裁機構、行業協會、調解組織的溝通,推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解決第三方平臺建設,暢通訴訟與仲裁、調解的對接機制,統一相關流程和法律文書。支持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在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方面依法履職,形成知識產權糾紛非訴訟解決便捷機制。
(十三)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司法公開
積極探索移動互聯環境下司法公開的新途徑,強化知識產權審判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審判流程信息網、中國庭審公開網等平臺的廣泛應用,推進知識產權司法公開的信息化、數據化、精細化。加強科技法庭建設,運用視頻、音頻等技術公開庭審過程,大力推進庭審同步錄音錄像和庭審網絡直播,創新庭審公開形式,拓展庭審公開的范圍。引入數據分析機構、互聯網新媒體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分析研發司法數據,加強司法公開的成果應用,提升司法公開的智能化。做好《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以及“十大案件和五十個典型案例”等撰寫發布工作。
(十四)繼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依托“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國際交流(上海)基地”,建設具有國際水平的知識產權智庫,積極開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識產權研討交流活動,宣傳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就。進一步拓展國際交流合作空間,通過派員參加國際會議、出國培訓、舉辦國際論壇、邀請外國法官和學者來華交流等方式,及時了解掌握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動態,促進相互溝通與合作。通過各種對話平臺,積極參與和引導國際知識產權治理規則創設和修訂,推動構建更加公平公正開放透明的國際規則。
(十五)建設高素質知識產權審判隊伍
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改進司法作風,確保司法廉潔。通過掛職、任職等多種方式,建立知識產權法院之間、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形式多樣的人員交流制度,逐步實現全國法院知識產權法官隊伍建設一體化。著力培養一批顧全大局、精通法律、了解技術并具有國際視野的知識產權法官。推進人員分類管理,明確法官、法官助理、技術調查官、書記員的職責及管理要求。規范技術調查官的選任條件、任職類型、回避制度和培養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本綱要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協調指導機構,確定本綱要各項重點措施實施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及時總結經驗,加強監督指導,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做好輿論宣傳工作,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