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印發《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國合[2017]2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不含西藏)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企業,金融機構:
為落實《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號),完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貸款贈款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我部制定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印發你單位,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函告我部。
附件: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7年5月2日
附件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
財務管理辦法
(財國合[2017]2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以下簡稱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合理合規使用貸款贈款,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 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合作、規范有效、防范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 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及貸款方或贈款方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開展貸款贈款項目財務評估、編制貸款贈款資金使用計劃和預決算,加強項目會計統計,規范項目支出、控制項目成本,強化財務監督,防控債務風險。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的收入、支出、還本付息和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中依法或協議規定確需政府償還的部分,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贈款納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對于贈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贈款,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后相應列入中央部門預算或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對于贈款方無指定用途的贈款,由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制度規定,指導編寫項目財務管理手冊,對本級項目實施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與項目財務管理相關的業務指導、培訓及監督;
(二)組織開展對貸款項目的財政評審;
(三)對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貸款進行預算管理和政府債務限額管理,對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貸款按照政府或有債務管理要求實施監管;
(四)對贈款進行預算管理;
(五)對貸款贈款項目的資金支付使用、成本費用支出、債務落實和償還等實施管理和監督;
(六)就貸款贈款項目實施相關財務管理事宜與貸款方或贈款方進行溝通與協調;
(七)組織或配合相關部門對貸款贈款項目進行的檢查、審計等;
(八)財政部門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實施或組織實施的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制度,編寫項目財務管理手冊;
(二)配置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開展貸款贈款項目前期調查、評估、論證,并提供財政評審所需要的材料;
(四)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規定和承諾籌措落實貸款贈款項目配套資金;
(五)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規定,辦理貸款贈款資金提款報賬,合理合規使用項目資金;
(六)按照貸款法律文件和國內相關規定落實貸款債務和還貸資金;
(七)做好貸款贈款項目收支預決算、會計、統計、資產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
(八)接受并協助貸款方或贈款方以及國內相關部門對貸款贈款項目進行的檢查、審計等,針對相關問題和建議落實整改;
(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跨地區、跨行業項目的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或協助項目實施單位和財政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第三章 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
第九條 對本地區申請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貸款項目,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財政評審,內容包括:投入領域、貸款方式、融資安排、執行機構能力、績效目標、償債機制和債務風險等。
第十條 貸款項目列入備選項目規劃后,在項目準備過程中,財政部門應當在財政評審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并指導、協調項目實施單位或還款責任人合理選擇貸款產品,確定貸款條件及還款方式,編制項目財務管理手冊等。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貸款項目外債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中央項目實施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代表省級政府)向財政部提出贈款申請,審核資金需求,并按照贈款方要求提供聯合融資承諾函。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以及國內相關規定和承諾的要求籌措落實配套資金。實物和勞務折抵形式的配套或捐贈,按照國家對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確認計價。
第十四條 貸款贈款法律文件簽署后,財政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文件、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等相關規定開設和管理貸款贈款指定賬戶。由地方單位負責實施的項目,除貸款贈款法律文件規定以外,省級以下(不包含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得設立和管理指定賬戶。
指定賬戶管理單位負責辦理提款簽字人報送和授權手續。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協調機構應當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以及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編制下一年度貸款贈款項目資金使用計劃、采購計劃、出國(境)團組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備案。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的相關規定于每年10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下年度本地區貸款資金預計使用規模。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貸款贈款項目資金支付的職責分工、審核流程和監控制度,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的要求及國內相關規定進行貸款贈款資金支付和債務分割等工作。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所規定的費用類別和比例使用貸款贈款資金,并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的支付政策及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時提交提款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辦理貸款贈款資金提款報賬事宜。
外國政府貸款提款報賬時,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進行事前確認或事后備案。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核對、確認提款報賬金額和幣種、支付日期、支付類別、債務金額等基礎財務信息,相互提供相關單據和文件以做好記錄核算工作,落實債權債務,妥善保存原始材料以備查。
第十九條 回收的貸款資金原則上不得進行再轉貸。按照貸款法律文件規定確需進行再轉貸的,財政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加強資金管理,落實債務償還責任,嚴格防范風險。
第二十條 貸款贈款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項目實施單位須經同級財政部門逐級上報財政部,由財政部與貸款方或贈款方協商一致后辦理:
(一)貸款贈款項目的內容、范圍、資金用途、融資結構、支付比例等發生重大實質性變更的;
(二)貸款贈款項目無法在貸款贈款法律文件所規定的賬戶關閉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
(三)貸款贈款法律文件簽署生效后,要求注銷部分或全部貸款贈款資金的;
(四)貸款賬戶關閉后,要求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資金的;
(五)其他對資金支付及使用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第四章 成本費用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和國內相關規定,加強項目準備及實施各環節的成本費用管理,做好項目成本費用的概算、確認、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財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所規定的范圍、標準、條件、類別及國內相關規定的要求,支付、歸集各類費用支出。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外專局相關規定審核和執行貸款贈款項目出國(境)團組計劃及支出相關費用。不得在項目采購或咨詢合同中安排出國(境)培訓調研內容。
第二十四條 項目會議、培訓、差旅費用支出范圍和標準應當根據項目實施單位隸屬級次,參照財政部或項目所在地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項目咨詢服務費用。咨詢服務費用標準應當參照專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確定,其中,由貸款贈款資金支付的,參照貸款方或贈款方相關指南執行;由國內配套資金支付的,按照國內同行業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貸款項目代理銀行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服務費按照國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貸款項目協調機構項目管理經費預算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內相關規定,對項目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形成、確認、計價、損益和移交等進行嚴格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第二十九條 貸款贈款項目形成國有資產的,其轉移、出售、抵押、置換以及報廢清理等工作,應當按照國內相關規定進行。貸款贈款法律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貸款贈款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對各項資產清理造冊,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或完工報告、清理期間收支報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報送財政和相關部門審核、審批或備案。
第五章 財務報告和信息系統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和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對貸款贈款項目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和各類統計報表等。接受并協助貸款方或贈款方以及國內相關部門對貸款贈款項目進行的檢查、審計等。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逐步建立健全項目資金、資產、財務、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信息的分析處理和交流共享,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章 債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還款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還貸保障機制,明晰債權債務關系,落實還貸責任,防控債務風險。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還款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內相關規定分別做好貸款債權債務的會計和統計工作;財政部門組織債務償還和回收工作,還款責任人落實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并按照貸款方或財政部門的還款通知,及時足額償還到期債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和還款責任人應當與貸款方及相關單位保持溝通,及時掌握貸款資金支付和債務償還信息,并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逐級匯總上報統計報表。上級財政與下級財政、財政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和還款責任人之間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債務核對工作。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內相關規定管理還貸準備金。還款責任人未按時還款的,財政部門應當從還貸準備金中調劑資金用于臨時性墊款。
第三十七條 對于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和依法或協議規定確需政府償還的擔保責任貸款,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相應年度支出預算中安排還貸資金。
財政部門代為償還擔保責任貸款后,依法對原還款責任人享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 對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的還款責任人,上級財政部門可以采取財政預算扣款、加收罰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證欠款回收。
第三十九條 除貸款法律文件明確規定以外,回收的貸款資金應當統一納入還貸準備金用于債務償還。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貸款債務的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完善償債信用考評和公示制度,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四十一條 在貸款債務存續期間,還款責任人如因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可能導致產權變更、債權變更或者債務轉移等行為將會影響到貸款償還的,應當事先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并就相關債務償還安排與同級財政部門達成書面協議,保證按時償還貸款,防止債務逃廢。
第七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轉貸或撥付給國務院有關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中央企業、金融機構使用的貸款贈款,由財政部組織開展貸款贈款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財政部轉貸或撥付給省級政府使用的貸款贈款,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貸款贈款項目監督檢查工作。財政部可以視情對貸款贈款項目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可以調閱、檢查、核實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會計資料,并就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按照國內相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為貸款贈款項目提供審計的機構,應當按照貸款方或贈款方及國內相關規定,對項目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未按本辦法第六條履行相應職責的,財政部可以予以通報批評,在相關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前暫停該地區新的貸款贈款安排。
第四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七條履行相應職責的,財政部門可以采取暫停貸款贈款資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貸款債務的償還、追回已支付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收取貸款違約金等措施。
財政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公示項目實施單位等在貸款贈款使用和償還過程中的失信、失范行為,并對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審核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協調機構及財政部門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貸款贈款資金的,或者滯留、截留、挪用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貸款贈款資金的,或者從貸款贈款中非法獲益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貸款方或贈款方對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另有要求且不與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發布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際[2011]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