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7〕52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有效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維護保險公司和保險消費者利益,根據《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或指定審計委員會負責關聯方識別維護、關聯交易的管理、審查、批準和風險控制。
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執行董事擔任負責人,成員應當包括合規負責人等管理層有關人員。
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內部程序審批,最終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備案或批準;重大關聯交易經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后,按照有關規定提交董事會批準。
二、保險公司應當進一步完善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機制,優化關聯交易管理流程,合規、業務、財務等關鍵環節的審查意見以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等會議決議應當清晰留痕并存檔。
三、保監會基于《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穿透認定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行為。
(一)保險公司關聯方追溯至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或其他協議安排的,穿透至實際權益持有人認定關聯關系。
(二)保險公司投資或委托投資于金融產品,底層基礎資產包含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關聯方資產的,構成關聯交易。
(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所形成的關聯方(已受所在金融行業監管的機構除外)與保險公司其他關聯方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并向保監會及時報告關聯交易有關情況,保險公司全資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除外。
(四)保監會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關聯關系以及關聯交易行為。
四、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資金穿透管理的監管要求,監測資金流向,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狀況,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控制制度。
保險公司開展資金運用和委托管理業務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資金投資的底層基礎資產涉及保險公司關聯方的,應當按照關聯交易的有關規定審查并向保監會報告。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就審查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約定不清的,雙方均為關聯交易識別和報告的責任單位。
五、簽訂統一交易協議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統一交易協議的內部審查、報告和信息披露參照重大關聯交易辦理。統一交易協議項下發生的關聯交易無需逐筆報送,在關聯交易季度報告中一并報送;
(二)統一交易協議簽訂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無明確期限或者期限超過三年的統一交易協議應當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內重新簽訂;
(三)對于統一交易協議項下發生的資金運用行為,在底層基礎資產涉及保險公司關聯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關聯交易審查并報告。
六、基于已經報告的特定關聯交易事項產生的后續贖回、賠付、還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紅利、再保險攤出攤入保費等交易行為,不計入關聯交易總額,也無需再次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報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保險公司向關聯方購買資產、股權的,關聯交易報告中應當說明關聯方最初的購買成本。保險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股權的,關聯交易報告中應當說明最初的購買成本。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關聯方檔案。
七、對于保險資金運用、變更注冊資本、股東變更等需要請示或報告的業務行為,若該行為同時構成關聯交易,保險公司應當在申請、備案或報告材料后附關聯交易報告一并提交,不得單獨報送。
對于固定資產的買賣、借款、租賃等不需要批準或備案的關聯交易,按照現有規定報送關聯交易報告。
向保監會指定機構(如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等)報送的業務行為,構成關聯交易的,應當同時向保監會報送。
八、保監會在關聯交易審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質詢函;
(二)責令修改交易結構;
(三)責令停止或撤銷關聯交易;
(四)責令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
(五)視情況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未按規定報送關聯交易報告或者在關聯交易內部審查環節未能勤勉盡職的有關責任人員,保監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開譴責,記入履職記錄;
(二)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均有責任的,一并處理。
十、保險公司違反關聯交易有關規定的,由保監會依法予以處罰。
十一、本通知所稱保險公司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參照適用。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