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銀監局,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
現將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認真執行。
一、信托登記管理辦法施行設立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過渡期內,各信托公司應當在按照信托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進行信托登記的同時,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號)等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產品報告。過渡期結束后,前述產品報告按照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執行。
二、對于信托登記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續信托產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補辦信托登記;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續的,應當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記管理辦法補辦信托登記。
2017年8月25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信托公司)
信托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托登記活動,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托登記是指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信托登記公司)對信托機構的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及其變動情況予以記錄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信托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信托機構開展信托業務,應當辦理信托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信托登記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信托登記公司以提供信托業基礎服務為主要職能,應當堅持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原則,忠實履行信托登記和其他相關職能。
第六條 信托登記公司應當具有與信托登記活動及履行其他職能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獨立、安全、高效的信托登記系統及相關配套系統,強化信息技術保障,切實保護信托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信托登記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托登記申請
第八條 信托登記由信托機構提出申請,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信托登記信息包括信托產品名稱、信托類別、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當事人、信托財產、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和變動情況。
第十條 信托機構應當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發行日五個工作日前或者在單一資金信托和財產權信托成立日兩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信托產品預登記(簡稱信托預登記),并在信托登記公司取得唯一產品編碼。
申請辦理信托預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信托預登記申請書,包括信托產品名稱、信托類別、擬發行或者成立時間、預計存續期限、擬發行或者成立信托規模、信托財產來源、信托財產管理或者運用方向和方式、交易對手、交易結構、風險提示、風控措施、清算方式、異地推介信息、關聯交易信息、保管人信息等內容;
(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托產品在信托預登記后六個月內未成立或者未生效的,或者信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辦理信托初始登記的,信托機構已辦理的信托預登記自動注銷,無需辦理終止登記。
信托機構辦理信托預登記后,信托登記信息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信托預登記。
第十一條 信托機構應當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初始登記(簡稱信托初始登記)。
申請辦理信托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信托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加蓋公章的信托文件樣本;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信托存續期間,信托登記信息發生重大變動的,信托機構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變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變動事項申請辦理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變更登記(簡稱信托變更登記)。
申請辦理信托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信托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機構應當在按照信托合同約定解除受托人責任后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終止登記(簡稱信托終止登記)。
申請辦理信托終止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信托終止登記申請書;
(二)受托人出具的清算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信托機構發現信托登記信息錯誤需要更正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更正登記(簡稱信托更正登記)。
申請辦理信托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信托更正登記申請書;
(二)證明發生需要更正事實的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信托機構應當對所提供的信托登記相關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三章 信托登記辦理
第十六條 信托登記公司接受信托機構提出的信托登記申請,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業務。
第十七條 信托機構申請辦理信托登記,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信托登記公司的規定,通過信托登記公司的信托登記系統提交信托登記信息,并上傳相關文件。
信托登記公司與信托機構應當建立專用網絡,實現系統對接,確保信托登記信息和相關文件報送安全、高效。
第十八條 信托機構提交的登記申請文件齊全且符合規定的形式要求的,信托登記公司在收到登記申請文件時應當出具受理憑證,該受理憑證的出具日為受理日。
信托機構提交的登記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形式要求的,信托登記公司應當書面告知補正要求,并在收到完整的登記申請文件時出具受理憑證,該受理憑證的出具日為受理日。
第十九條 信托登記公司對信托機構提供的信托登記信息及相關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信托登記和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信息公示不構成對信托產品持續合規情況、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的判斷或者保證。
第二十條 對于符合登記條件的,信托登記公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準予辦理信托登記。對于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信托登記公司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信托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自收到完整補正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第二十一條 信托登記公司應當在完成信托登記當日向信托機構出具統一格式的信托登記證明文書。
第四章 信托受益權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托受益權賬戶是信托登記公司為受益人開立的記載其信托受益權及其變動情況的簿記賬戶。
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根據自愿原則申請開立信托受益權賬戶。
第二十三條 任一民事主體僅可以開立一個信托受益權賬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一信托產品或者其他承擔特定目的載體功能的金融產品僅可以開立一個信托受益權賬戶,戶名應當采用作為管理人的金融機構全稱加金融產品全稱的模式。
第二十四條 信托受益權賬戶由信托登記公司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代辦信托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信托公司可以代辦信托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其他金融機構代辦信托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的,由信托登記公司依申請評估確定。
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信托登記公司或者代理開戶機構提交開戶信息,且保證所提交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代理開戶機構應當核實并向信托登記公司提交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開戶信息。
第二十六條 信托登記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受益人開立信托受益權賬戶,配發唯一賬戶編碼,并出具開戶通知書。
信托登記公司和信托受益權賬戶代理開戶機構應當對所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開戶信息以及信托受益權賬戶信息依法保密。
第二十七條 信托受益權賬戶采用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可以依法查詢其信托受益權賬戶中記載的信托受益權信息。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可以申請注銷或者委托代理開戶機構代為申請注銷其信托受益權賬戶。當受益人出現民事行為能力喪失等情形時,信托財產法定繼承人或者承繼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憑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申請注銷或者委托代理開戶機構代為申請注銷其信托受益權賬戶。
無信托受益權份額的信托受益權賬戶方可辦理注銷。
第五章 信托登記信息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信托登記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信托登記信息,確保有關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數據的依法、合規使用。
第三十一條 信托登記信息受法律保護,信托登記公司應當對信托登記信息及相關文件依法保密。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公開的情形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詢或者獲取信托登記信息。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的情形外,信托登記公司不得將由信托登記信息統計、分析形成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或者對外提供。
第三十三條 信托登記公司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保密制度,加強保密教育,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條 信托登記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以及信托文件約定的信托登記信息保密要求,設置不同級別的查詢權限:
(一)委托人、受益人僅可以查詢與其權利、義務直接相關且不違背信托文件約定的信托登記信息。當委托人、受益人出現民事行為能力喪失等情形時,信托財產法定繼承人或者承繼人等利害關系人,僅可以憑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申請查詢與其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信托登記信息;
(二)信托機構僅可以查詢與其自身業務直接相關的信托登記信息;
(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權機關僅可以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詢相關信托登記信息。
向信托登記公司申請信托登記信息查詢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授權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并書面說明查詢目的。
除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授權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詢受益人的個人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條 信托登記公司應當妥善保存信托登記信息及相關文件,自信托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六條 信托登記公司應當按月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信托登記總體情況、信托業運行情況等信息,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其他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對信托機構未按規定辦理信托登記或者在信托登記中存在信息嚴重錯報、漏報的行為,信托登記公司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托登記基本信息應當在信托初始登記后五個工作日內在信托登記公司官方網站公示。
前款所稱信托登記基本信息包括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名稱、登記時間、產品編碼、信托類別、受托人名稱、預計存續期限、信托財產主要運用領域等內容,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產權信托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或者對外發行受益權的,參照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進行公示。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信托產品的發行、公示和管理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可以根據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凈資本狀況、風險及合規情況等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履行法人監管職責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信托產品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立即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定期更新并向信托登記公司報送有關的信托業務信息,以滿足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的需要。
第四十一條 信托登記公司、信托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信托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二條 信托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偽造、變造登記申請文件,或者提交的登記申請文件存在重大錯誤給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信托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偽造、變造信托登記證明文件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信托登記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信托登記錯誤或者泄露保密信息的,信托登記公司應當采取內部問責措施,信托登記公司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信托登記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制定信托登記業務細則,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