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于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于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于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于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7〕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明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特定款物”,即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批復明確把貪污社會保險基金作為刑法規定的“較重情節”,降低了貪污社保基金行為的入刑門檻,加大了對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體現了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視,對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防止貪污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貫徹落實批復規定,維護基金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防范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意識。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特別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要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批復規定,深刻領會其實質。要把批復規定傳達到社會保險管理的每名干部職工,讓每名干部職工深刻認識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危害性。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救命錢,任何個人不能貪污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不僅危害基金安全和群眾利益,而且影響干部隊伍形象和社會保險制度威信,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要把宣傳貫徹批復規定與開展廉政教育活動結合起來,結合過往案例進行警示教育。要把宣傳貫徹批復規定與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結合起來,嚴格遵循“二十個不準”,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
二、完善內控管理,堵塞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漏洞。梳理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內控制度,從源頭上堵塞可能發生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漏洞。優化經辦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執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做到基金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日清月結。實現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全面信息化,用流程管事,用電腦管人,加強信息化對業務工作的監督控制。落實政務公開要求,公開社會保險政策和辦事指南,及時告知個人權益變化情況。
三、嚴格基金監督,著力查處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突出重點,梳理排查容易發生貪污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風險點,加強對財務會計、出納等重要崗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基金征繳、待遇發放等重要環節的監督檢查,加強對政策變化、干部調整等重要時段的監督檢查。加大力度,在做好日常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加強專項監督檢查。創新手段,積極應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系統,提高監督效能,增強監督針對性和時效性。形成合力,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基金監督,依法受理舉報,構建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全方位基金監督體系。從嚴查處,對發現涉嫌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堅決一查到底,絕不放縱。
四、建立銜接機制,嚴懲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犯罪行為。落實《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要求,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涉嫌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要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咨詢、資料提供、調查取證等工作,支持查處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犯罪分子,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社會保險制度威信,維護參保群眾利益。
附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復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8/W020170901368336443435.pdf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