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廳函[2017]12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以來,部先后印發《關于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41號)和《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國土資廳函〔2017〕1029號),各地依據有關要求積極推進權籍調查,有效保障了不動產登記制度落地實施。但隨著工作的持續推進,個別地方對權籍調查工作要求把握不準,出現重復測繪、額外收費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成效和行業形象。為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切實保障不動產登記平穩高效運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工作定位,規范開展權籍調查
權籍調查是不動產登記的前提和基礎,各地應以服務和支撐不動產登記為根本出發點,依據《關于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規范開展權籍調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調查成果,保障不動產登記的需要。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或涉及界址界限變化的不動產變更、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申請人委托第三方開展權籍調查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指導做好權屬調查工作。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首次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組織完成權籍調查工作。申請人委托開展權籍調查的,應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權籍調查單位,權籍調查費用由委托雙方根據相關收費標準和規定協商確定;由政府出資開展的權籍調查工作,根據政府采購要求選擇權籍調查單位。
二、充分利用已有調查成果,不得違規增加申請人負擔
對于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產生的測量成果(如房產測繪、勘測定界等),經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應當繼續沿用,不再重復測量。申請不動產變更、轉移等登記時,不動產界址界限未發生變化的,原則上應當繼續沿用已有的權籍調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已經依法辦理了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以及依法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未辦理分戶土地登記的城鎮住宅、成套的商業辦公用房等不動產申請辦理轉移、變更、抵押等登記時,經確認土地權屬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變化的,不得要求權利人提交權籍調查成果,不得要求權利人委托調查單位開展權籍調查,不得要求權利人繳納測繪費、配圖費等額外費用。為滿足不動產登記需要,對于需要補充開展權籍調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關工作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請政府落實經費,統一組織實施。
三、優化流程創新方法,提升權籍調查效率
在未完成房地數據整合的過渡期內,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采取多種方法,優先完成房地產交易活躍等重點地區的房地數據掛接,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提升權籍調查工作效率,滿足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需要。對于已有宗地信息不完整或利用已有資料無法實現房屋落幢落宗的,為滿足不動產登記的需要,在確認土地權屬合法的基礎上,依據《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利用影像圖、地形圖等數據資料,通過預編宗地號,并落實房屋位置,編制形成不動產單元代碼,先行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同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盡快組織完成不動產權籍調查,并將調查成果上圖入庫,完善權籍信息。
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嚴格按照有關工作要求,規范推進權籍調查工作。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單位工作效果評價機制,定期將權籍調查成果質量評價、委托人滿意度調查結果等進行公示,方便申請人自行選擇服務好、信譽度高的權籍調查單位,切實做到規范有序,便民利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權籍調查工作進行摸底排查,及時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到位。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部。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