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
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月14日電
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
(2017年12月30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的部署要求,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根據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現就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體人民共同的寶貴財富,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依據憲法和法律,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并負有管理職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國有資產監督職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是國務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手段。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國有資產立法和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法頒布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國有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制度初步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就國有資產管理聽取國務院專項工作報告,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有所加強。國務院不斷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產權日益明晰,國有資產管理機制逐步理順,會計統計等基礎工作顯著加強。但也要看到,這項工作程序不夠規范,內容覆蓋不夠完整,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發揮還不夠充分,有待從制度上加以完善。
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是黨中央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的重要決策部署,是黨和國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礎工作,符合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符合人民群眾期待,對于增加國有資產管理公開透明度、提升國有資產管理公信力,對于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財富、加強人大依法履職等,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建立健全全面規范的國務院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加強人大和全社會對國有資產的監督,推進國有資產管理公開透明,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體系建設奠定堅實基礎,使國有資產更好服務發展、造福人民。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全面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國有資產的重大決策部署。
——堅持依法治國。貫徹實施憲法和監督法、預算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堅持依法報告、依法監督,嚴格依照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實現正確監督、有效監督。
——堅持問題導向。從制度建設和技術創新入手,著力解決國有資產底數不夠清楚、管理不夠公開透明、人大監督所需信息不夠充分和監督不夠有力等突出問題。
——堅持穩步推進。以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監督有力為目標,堅持從實際出發,先易后難,分類施策,區分各類國有資產管理不同情況,逐步擴大報告范圍、充實報告內容,實現全口徑、全覆蓋,不斷提高監督實效,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三、報告方式和重點
國務院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依法由國務院負責同志進行報告,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報告。
(一)明確報告方式。國務院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年度報告采取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綜合報告全面反映各類國有資產基本情況,專項報告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各類國有資產報告要匯總反映全國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報告以中央本級情況為重點。在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屆末年份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綜合報告并口頭報告;其他年份在提交書面綜合報告的同時就1個專項情況進行口頭報告。
(二)突出報告重點。根據各類國有資產性質和管理目標,確定各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重點。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報告重點是:總體資產負債,國有資本投向、布局和風險控制,國有企業改革,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重點是: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國有自然資源報告重點是:自然資源總量,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相關重大制度建設,自然資源保護與利用等情況。
(三)提高報告質量。國務院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學、準確、及時掌握境內外國有資產基本情況,切實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全國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報告制度,依法明確和規范報告范圍、分類、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要求,將本地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匯總,國務院編寫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范國有資產會計處理,制定完善相關統計制度,確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國有資產報告結果完整、真實、可靠、可核查。加快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開展國有資產清查核實和評估確認,統一方法、統一要求,建立全口徑國有資產數據庫。建立全口徑國有資產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相關部門單位互聯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類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等基本情況。
四、審議程序和重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監督法、預算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把國務院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納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精心組織審議,推進公開透明,實行全方位監督。
(一)審議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報告前,組織開展視察或者專題調研,并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交由國務院研究并在報告中作出回應。國務院的報告應按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20日前提交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在會議舉行10日前將修改后報告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報告時,國務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審議報告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將審議意見送國務院研究處理。國務院要堅持問題導向,將審議意見分解細化到相關部門研究處理和整改,要健全問責機制,加大問責力度,對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在6個月內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以及存在問題整改和問責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視情況需要可以綜合運用專題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必要時可依法作出決議。國務院應當在決議規定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審議重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國務院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開展國有資產監督時,應側重以下方面:(1)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國有資產重大決策部署和方針政策情況;(2)有關法律實施情況;(3)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審議意見和決議落實情況;(4)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落實黨中央有關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改革方案情況;(5)國有資本服務國家戰略目標,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撐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等情況;(6)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兼并重組、破產清算等國有資產處置以及國有資產收益分配情況;(7)推進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情況;(8)有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9)其他與國有資產管理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推進公開透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監督法等法律規定,及時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國務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全國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保密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內容除外)。審議報告和有關視察、調研等活動,可以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回應社會關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國有資產報告監督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國有資產監督,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要與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緊密銜接,特別是要與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相結合,條件具備時與對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監督工作相結合,建立起多層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機銜接的人大國有資產報告和監督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地方人大國有資產監督工作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
五、組織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要明確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不斷推進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規范化程序化。
(一)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國務院根據報告需要確定年度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起草負責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國有資產現狀及管理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健全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強隊伍能力建設,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二)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與國務院相關部門就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具體工作進行溝通協調,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國有資產監督提供服務保障。國務院相關部門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及時總結完善。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結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進展情況,不斷健全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