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改運行規〔2018〕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的相關要求及規定,加強對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政府主管部門及行業監管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等嚴重失信行為的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市場主體存在違法失信行為且情節較輕的,可先納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全國涉電力領域“黑名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根據職能負責本地區“黑名單”管理工作。
(三)堅持“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認定“黑名單”的部門和單位負責“黑名單”的公布、信用修復、異議處理、退出等工作。
(四)認定為涉電力領域“黑名單”市場主體的相關信息應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二、認定標準
(五)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電能服務企業、電力設備供應企業。
(六)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業務、涂改許可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未按要求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
2. 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
3. 在其他領域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相關“黑名單”;
4. 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法律處罰,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
(七)發電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未服從電力調度管理;
2. 經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自備電廠,未足額繳納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補貼;
3. 違反相關規定,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以及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連接的專用線路。
(八)售電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售電業務;
2. 未承擔保密義務,違規泄露用戶信息。
(九)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存在違約用電、竊電或者破壞電力設施行為;
2. 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等影響電力安全穩定運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
3. 以各種形式逃繳、拒繳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補貼。
(十)電網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2. 未嚴格落實電網安全責任,供電質量未達到承諾標準;
3. 未做到對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及其他電網企業的無歧視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預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之間相互自主選擇的行為。
(十一)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轉讓、出租出借、借用掛靠、涂改、偽造許可資質(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2. 超越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 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4. 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5. 存在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經督查不及時整改;
6. 未按核準文件確定的招標方式開展招標;
7. 發生因工程安全質量問題引發的較大安全責任事故;
8. 嚴重違反合同約定。
(十二)電能服務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提供的平臺或產品問題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
2. 拒不處理客戶投訴;
3. 采用不正當手段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4. 騙取國家政府補貼。
(十三)電力設備供應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降低產品設計標準、偷工減料,或在生產制造過程中使用偽劣原材料、組部件以次充好;
2. 在施工(建筑、安裝等)、調試或運行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發生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
3. 不能安全穩定運行或技術、質量等性能指標與設計值出現重大偏差,且無法通過進一步調試和正常維護得到解決;
4. 存在商業行賄受賄行為,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務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
(十四)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在電力市場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無故未履行市場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 未按時進行交易結算,拖欠電費;
3. 惡意串通、操縱市場或變相操縱市場;
4. 提供虛假信息,違規發布信息,或未按規定披露、提供信息;
5. 違反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開展交易。
(十五)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在電力規劃設計、政策標準執行及項目合作、建設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按照規劃總量進行產能布局、重復建設、開發利用效率低下、發展失衡,違反相關優選原則;
2. 選擇性執行或變相、消極、錯誤執行國家有關能源政策;
3. 違反電力行業標準化工作有關強制性規定或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情況不達標;
4. 新建電力項目違法違規轉讓開展前期工作資格或核準文件;
5. 違法違規變更新建項目投資主體;
6. 需核準的電力項目未經核準先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核準文件規定建設;
7. 電力項目存在超容量建設、停產整頓項目繼續建設、為爭取國家補貼指標而虛擬項目、以資源綜合利用名義建設低效項目等情形。
(十六)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節能減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2. 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重大電力安全事故;
3.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 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或未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
5.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6. 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7. 在電力、核電廠等領域未按國家要求有效落實應急管理責任;未建立電力應急指揮體系,未制定電力安全應急預案,不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
8. 未按規定安裝、運行環保設備,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保標準和規定,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和相關備查資料;
9. 阻礙、抗拒依法實施的節能監管,情節嚴重或隱匿、拒不提供相關資料。
(十七)在許可監管中發現涉電力領域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出租出借或借用掛靠許可資質;
2. 超出許可范圍或者超過許可期限從事相關業務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 不具備許可條件仍從事相關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許可變更或注銷且限期內未完成整改;
4. 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
(十八)市場主體具有相關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九)市場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無明確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內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三、認定與發布
(二十)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可按照認定標準,根據職能認定涉電力領域“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可根據需要授權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認定標準認定涉電力領域“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
(二十一)鼓勵電力交易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積極支持和配合認定工作,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供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信息。認定部門(單位)應積極委托大數據企業開展大數據監管,將大數據分析結果作為認定“黑名單”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十二)認定部門(單位)應按照以下程序認定“黑名單”:
1. 正式告知擬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列入事由和列入依據,允許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申辯材料;
2. 組成相關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及行業專家參加的小組,根據各方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市場主體是否列入“黑名單”的認定意見書;
3. 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認定的“黑名單”直接生效;授權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認定的“黑名單”,需經相應信用建設牽頭部門或能源監管部門審核后生效;
4. 完成認定后,認定部門(單位)應向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下達認定決定函。
(二十三)建立全國涉電力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各認定部門(單位)認定的“黑名單”均統一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單位)應于列入當日將有關信息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二是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場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二十四)涉電力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應主動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共享使用。
(二十五)認定生效的“黑名單”,由認定部門(單位)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等向社會公眾發布。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二十六)認定部門(單位)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主體,應制定有關標準和程序,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名單退出與權益保護
(二十七)已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經認定部門(單位)確認,可以退出“黑名單”:
1. 市場主體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 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的主要事實依據被撤銷;
3. “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
4 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完成自主信用修復,經認定部門(單位)審核同意;
5. 經異議處理,“黑名單”認定有誤。
(二十八)市場主體退出“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并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對于認定有誤的“黑名單”,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二十九)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市場主體自主信用修復機制,在下達“黑名單”認定決定函時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市場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修復的方式和期限。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市場主體,可在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退出。
(三十)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黑名單”異議處理機制,明確異議受理渠道、辦理流程和時限。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嚴格按時限反饋是否受理的意見,受理后要按時限反饋處理結果。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復議。
(三十一)認定部門(單位)自主發現的,或接到相關部門、單位、個人反映、投訴的名單信息不準確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確因認定部門(單位)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和個人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的誠信記錄,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給予賠償。
五、保障措施
(三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涉電力領域“黑名單”管理工作,各認定部門(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開展“黑名單”認定工作。
(三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國涉電力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并做好落實。各認定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錄入、查詢、維護和使用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嚴防信息泄露。
(三十四)對“黑名單”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各認定部門(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各認定部門(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黑名單”認定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因故意或工作失誤泄露不公開信息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在管轄區域內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施細則。經授權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本協會商會內部的管理實施細則。
(三十六)行業協會商會、電力交易機構、大數據企業等在配合政府部門開展“黑名單”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關于涉電力領域會員單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及重點關注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http://www.ndrc.gov.cn/zcfb/gfxwj/201802/W020180214550803171618.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