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8〕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2014年在全國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保障城鄉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還存在著保障水平較低、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尚未健全、繳費激勵約束機制不強等問題。根據中央關于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建立激勵約束有效、籌資權責清晰、保障水平適度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逐步提高,確保參保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不斷增強參保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準并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參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責任。中央根據全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各地提高基礎養老金和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地方負擔。引導激勵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優化養老保險待遇結構,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城鄉居民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報請黨中央和國務院確定。地方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應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
(三)建立個人繳費檔次標準調整機制。各地要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合理確定和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標準,供城鄉居民選擇。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可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標準。
(四)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各地要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水平,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提高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加大資助。
(五)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要求和規定,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要任務,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關系到廣大城鄉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責任,切實把政策落實到位。
(二)完善機制建設。各地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的精神,逐項落實各項政策,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適合本地區情況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
(三)強化部門協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檔次標準、政府補貼標準等測算和調整工作,相關標準和政策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四)做好政策宣傳。要采取多種方式全面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讓參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預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