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
關于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等
關于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20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廈門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地方稅務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健康發展,規范保險公司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商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5日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是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期間,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基本要求和統一規范。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應按照本指引和相關規定,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一、設計原則
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
本指引是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險保障要求,保險公司在開發產品時可以在此基礎上,按有利于參保人的原則進一步提高保險保障水平。
二、產品要素
(一)參保人。
凡16周歲以上、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且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規定的個人,均可參保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二)保險期間。
終身或長期,包括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
(三)交費方式。
月交或年交。
(四)交費期間。
保險合同生效后至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
(五)積累期和領取期。
1.積累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養老資金積累的階段,參保人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均為積累期。在產品積累期,保險公司應為參保人購買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建立產品賬戶,記錄所交保費和資金收益等信息。
2.領取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開始領取養老年金的階段。在產品領取期,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參保人選擇的養老年金領取方式,按照參保時提供的養老年金領取金額表,將參保人在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的產品賬戶價值,轉換為每月或每年領取的養老年金,養老年金給付直至參保人身故,或約定的領取期結束。
(六)收益類型。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積累期養老資金的收益類型,分為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分別對應A、B、C三類產品。
1.A類產品,即收益確定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確定收益率(年復利)的產品,每月結算一次收益。
2.B類產品,即收益保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復利),同時可根據投資情況提供額外收益的產品,每月或每季度結算一次收益。根據結算頻率不同,分為B1類產品(每月結算)和B2類產品(每季度結算)。
3.C類產品,即收益浮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按照實際投資情況進行結算的產品,至少每周結算一次。
(七)保險責任。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提供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項保險責任。
養老年金給付,是指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約定的領取年齡(不早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提供終身或長期領取的養老年金,并扣除對應的遞延稅款。
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是指參保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身故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并扣除對應的遞延稅款,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并扣除對應的遞延稅款,同時按照產品賬戶價值的5%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年滿60周歲后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并扣除對應的遞延稅款。
(八)領取方式。
保險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參保人提供終身領取、領取期限不少于15年的長期領取等領取方式,并確定相應的養老年金領取金額。參保人可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申請變更養老年金領取方式。
保險公司應至少提供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的養老年金領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可提供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等其他領取方式。
1.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
在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對應日,如參保人生存,保險公司按固定標準給付養老年金,直至參保人身故。如參保人身故時,保險公司已給付的養老年金總和小于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的產品賬戶價值,保險公司按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的產品賬戶價值與已給付的養老年金總和的差額,一次性給付養老年金,保險合同終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
在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對應日,如參保人生存,保險公司按固定標準給付養老年金,直至固定領取期限屆滿;如參保人在固定領取期限屆滿前身故,保險公司按固定領取期內尚未給付的養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給付養老年金,保險合同終止。
(九)費用收取。
保險公司可向參保人收取的費用包括初始費、資產管理費和產品轉換費。保險公司應當向參保人明示收取的費用項目和費用水平,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費用收取應體現讓利客戶原則,確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1.初始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每筆交納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類產品可收取初始費用,其中,A、B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2%,C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1%。
2.資產管理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投資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C類產品可收取資產管理費,收取比例不超過1%。
3.產品轉換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三類產品發生轉換時,可收取產品轉換費,公司內部產品轉換時,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產品轉換時,前三個保單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過3%、2%、1%,第四個保單年度起不再收取。
三、產品管理
(一)投保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為參保人開具發票和保險憑證,載明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名稱和交費金額等信息。
(二)承保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中保信平臺),對參保人身份等信息進行驗證,符合條件方可承保。
(三)退保管理。
參保人發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請退保,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并扣除對應的遞延稅款。
1.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全殘或身故;
2.患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
(四)產品轉換。
1.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進行產品轉換,包括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或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
2.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一類產品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同一保險公司的其他類產品。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當前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另一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3.對于參保人進行跨保險公司產品轉換的,由本人向保險公司申請。
4.保險公司發生產品轉換操作時,應當及時向中保信平臺提交有關信息,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應當通過中保信平臺完成有關操作。
5.試點結束后,對于參保人提出轉換為其他金融產品的要求,保險公司應予支持。
(五)精算評估。
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審慎”原則,根據精算原理和有關保險監管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計提各項準備金,并定期進行充足性測試。
四、名詞釋義
1.養老年金。
根據《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保監會令〔2015〕3號)規定,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的年金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2.國家規定退休年齡。
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參保人實際辦理退休時的年齡小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以實際退休年齡為準。退休年齡應為周歲年齡,周歲年齡以法定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3.產品賬戶價值。
指在產品積累期參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與養老資金收益之和扣減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4.全殘。
指下列情形之一: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導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且病程持續超過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保險公司認可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書。
關節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重大疾病。
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保協壽〔2007〕9號)規定的25種重大疾病,以及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新修訂或頒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等內容,按重新修訂或頒布的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