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關發布6起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關發布6起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檢關發布6起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追訴案例之一
王慧娜等人販賣毒品,王優生販賣、運輸毒品、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檢察院在審查被告人李景瀛、王鎮南、李季販賣毒品上訴案過程中,發現毒品上家及毒品來源未能查清。通過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機關提取了李景瀛等人的手機通話、短信記錄等證據,發現王鎮南上家為“王小猴”。經再次提審,王鎮南交代出“王小猴”的真實姓名為王慧娜,販毒成員還有“茜茜”“清亮”“二孩”等三人。檢察機關遂建議公安機關對王慧娜等人立案偵查。隨后,辦案檢察官會同偵查人員到看守所,讓王鎮南從近百人的照片中辨認出王慧娜,迅速將其抓捕到案。后又兩次到當地跟蹤督查,經過調查走訪平頂山市兩個戒毒所,接觸近百名吸毒、戒毒人員,終于查清“茜茜”等三人的真實身份為王玉琳、許清亮和鄭龍非,后王玉琳、許清亮被抓獲歸案。經查,2014年5月,王慧娜帶領李景瀛、李季、王鎮南,向鄭龍非購買甲基苯丙胺685.69克,向王玉琳、許清亮購買甲基苯丙胺1500克。
審查中還發現,王鎮南的一份訊問筆錄中顯示,其曾向“永勝”購買毒品。經調查,“永勝”真實姓名是王優生。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通報,建議對王優生展開調查,并派員前往當地現場協調查辦。在抓捕王優生時,提前介入偵查的檢察官及時建議對從王優生住處搜出的毒品包裝物進行生物物證檢驗。經鑒定,該毒品包裝袋上提取的兩枚指紋系王優生左手食指、拇指所留,有力證實了毒品系王優生所有。鑒于王優生拒不供認犯罪,檢察機關建議運用大數據系統查詢王優生行蹤,發現其多次往返于平頂山、北京之間,并有大額銀行轉賬記錄,經與北京市公安機關協調,查清其向北京下家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1625.43克、氯胺酮2.58克。另查明其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犯罪事實。
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法院分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王慧娜、王玉琳無期徒刑,判處許清亮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8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王優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經公安機關上網追逃,于2017年5月將鄭龍非抓獲歸案,根據鄭龍非的交代,又抓獲了其毒品上家宋某。
二、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的隱蔽性較強,上下家之間一般以綽號相稱,真實身份往往難以查清,給依法嚴懲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造成困難。實踐中,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也因此未能深挖細查,打擊上下家等關聯犯罪。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時,沒有就案辦案,而是主動監督,根據蛛絲馬跡,深挖關聯犯罪,并通過引導偵查取證,跟蹤監督,鍥而不舍,歷時三年多時間,成功追訴多名漏犯及相關漏罪。
■追訴案例之二
周瑜、楊占華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占華因販賣毒品一審被判處死刑。2015年2月,浙江省檢察院在審查其上訴案過程中,發現楊占華租住在簡陋的民房中,銀行卡平時僅有小額資金出入,從其經濟狀況分析,不像是販賣大量毒品的主犯;從其手機通話記錄看,楊占華與其供稱是同案犯的羅時應僅聯系過一次,而跟周瑜聯系非常頻繁,初步判斷楊占華可能受周瑜指使販賣毒品。檢察官反復審查相關材料,發現周瑜在通話中指使楊占華放置毒品,并談論毒品剩余情況。經再次提審楊占華,展示相關證據,楊占華交代其系受周瑜指使販賣毒品,一審階段之所以編造羅時應是幕后主犯,主要是考慮自己和周瑜二人是同鄉,情同手足,想為周瑜隱瞞、承擔罪責。此外,楊占華又交代了一起受周瑜指使販賣毒品的事實。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周瑜立案偵查。周瑜被抓獲后,提前介入偵查的檢察官就楊、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提出引導取證意見。經查,二人共同販賣甲基苯丙胺2592.24克,在共同犯罪中,周瑜提供毒資、聯系購買和銷售毒品、收取貨款,楊占華負責保管毒品、與買家交接毒品,周瑜作用明顯大于楊占華,一審法院認定楊占華單獨販賣毒品并對其判處死刑,確有錯誤,檢察機關遂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對楊占華案與另提起公訴的周瑜案并案審理,重新作出判決。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楊占華無期徒刑。2017年9月27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周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典型意義
當前,我國毒品犯罪形勢嚴峻,職業化明顯,共同犯罪較多。對毒品共同犯罪應當依法區分主犯間的罪責大小,體現區別對待,做到罰當其罪。此外,毒品共同犯罪中,由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往往影響對各共同犯罪人罪責的認定。檢察機關通過偵查監督,發現并追訴遺漏的同案犯和遺漏罪行,成功追訴幕后主犯,并使真正罪責最大的主犯受到了嚴懲,防止對作用相對較小的被告人錯誤適用死刑,確保了辦案質量。
■抗訴案例之一
郭錫儒等人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8月間,王某(另案處理)欲向被告人李本新、劉振華、馬么二蘇等人購買毒品。于是,馬么二蘇聯系被告人郭錫儒提供毒品,并派吳建林去取了回來。后吳建林與王某在廣州某大廈門前準備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995克。隨后抓獲劉振華、李本新,當場查獲毒資8.3萬元。在李本新的協助下,抓獲馬么二蘇、郭錫儒。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郭錫儒歸案后一直否認販毒,庭審中,直接與其交易毒品的吳建林翻供否認偵查階段辨認郭錫儒及其車輛的辨認筆錄的真實性,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郭錫儒無罪。廣州市檢察院通過對照地圖,對交易毒品的位置、郭錫儒汽車的行動軌跡以及抓獲郭錫儒所在的公寓位置進行精準復核,結合案發當天郭錫儒與馬么二蘇之間20余次通話,證明郭錫儒關于“與馬么二蘇系偶遇,開車搭載其并非取毒資”的辯解明顯不合常理。關于被告人吳建林在庭審中翻供的原因,通過訊問馬么二蘇了解到,在押解去開庭的囚車上,郭錫儒向吳建林許諾,如果不指認他,今后可以負擔吳家人的生活費。其他三名同案人亦證實聽到類似的談話。在確鑿證據面前,吳建林承認了上述事實并表示愿意再次指證郭錫儒。通過復核證據,廣州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郭錫儒無罪確有錯誤,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于2017年10月24日改判郭錫儒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判決情況略)。
二、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為逃避罪責而不供認犯罪、供認后又翻供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在本案被告人“零口供”,主要同案被告人翻供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加強調查核實,復勘案發現場,增強辦案親歷性,構建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審查模式,并通過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有效證明了被告人的罪責,抗訴后得到改判。
■抗訴案例之二
馬亞貴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9月初,被告人李鵬、何小虎預謀從被告人王超寧處購買甲基苯丙胺運回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販賣。9月3日,何小虎聯系被告人馬亞貴駕車幫助運輸,并于當日下午由馬亞貴駕車赴甘肅省慶陽市與王超寧見面,取得毒品樣品。在駕車返回銀川途中及此后在銀川的賓館住宿期間,三人多次吸食李鵬提供的毒品,李鵬又送給馬亞貴少量毒品,讓馬看看是否有人購買。9月9日,李鵬告訴馬亞貴去廣州,馬當即表示同意。12日22時許,三人從廣東東莞王超寧處購買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708克。
甘肅省平涼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馬亞貴供述稱不知道取毒品之事,李鵬及何小虎對馬亞貴是否明知運輸毒品時供時翻,且沒有證據證明馬亞貴此行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對被告人馬亞貴宣告無罪。平涼市檢察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馬亞貴駕車載何小虎、李鵬去慶陽途中以及在銀川住宿期間,李鵬除提供毒品供何、馬二人吸食外,還給馬亞貴少量毒品,并明確提出讓馬亞貴看有無他人購買,該事實足以證明馬亞貴明知李鵬從事毒品犯罪活動;被告人李鵬明確供述,其向何小虎、馬亞貴提出過合伙進行毒品犯罪,何小虎、馬亞貴知道去廣東的目的是購買毒品;李鵬提出讓馬亞貴開車去廣東時,馬立即答應并即刻出發,對于此行的目的、費用等事項不聞不問;到達廣東后,在李鵬取得毒品后又立即開車返回,行為詭秘,不符常理。綜上,應當認定馬亞貴明知李鵬去廣東購買毒品而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一審判決宣告馬亞貴無罪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甘肅省檢察院支持抗訴。甘肅省高級法院二審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于2016年4月11日改判馬亞貴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其他同案被告人犯罪事實和判決情況略)。
二、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案件特別是運輸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否認其明知是毒品的情形較為常見。主觀明知的認定一直以來是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難點問題,雖然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已對推定明知作出規定,但在具體適用上還存在一定的認識分歧。本案就是在被告人否認明知是毒品的情形下,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在案的其他證據,并根據被告人實施犯罪時的具體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過程等,結合其個人情況,如馬亞貴本人是吸毒人員等,來認定其主觀明知,從而抗訴成功的案例。
■抗訴案例之三
倪愛勤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倪愛勤受林楊委托,幫助運輸甲基苯丙胺130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
被告人倪愛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被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販賣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揚州市廣陵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5年2月18日釋放。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倪愛勤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認為,根據刑法第347條的規定,運輸毒品犯罪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沒收財產。本案中,被告人倪愛勤運輸毒品數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審法院判處其十五年有期徒刑適當,但“并處罰金2萬元”明顯不當,應當對其并處沒收財產,因此提出抗訴。揚州市檢察院支持抗訴。揚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將對其的財產刑改判為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二、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貪利型犯罪,依法追繳毒品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并對其準確適用財產刑,是剝奪其再犯經濟基礎的重要手段,對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并處沒收財產的,應當結合其毒品犯罪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其獲利情況、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沒收個人財產的數額。而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對財產刑的處罰不夠嚴格,本案是對財產刑適用不當而抗訴成功的案例。
■抗訴案例之四
謝偉強、鄒俊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謝偉強向被告人劉志方等人販賣、運輸氯胺酮3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鄒俊、袁志強等人向劉志方、萬宇晴等人販賣、運輸氯胺酮2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偉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被告人鄒俊無期徒刑。吉安市檢察院認為,涉案的主要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根據《非法藥物折算表》,氯胺酮與傳統毒品海洛因按照10:1的比例折算,說明其致癮癖性和對人體的危害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相比,還有一定差異,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綜合本案的毒品數量、犯罪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被告人謝偉強販賣、運輸氯胺酮3500克,對其尚不足以適用死刑,對被告人鄒俊判處無期徒刑,亦屬于量刑過重,依法提出抗訴。江西省檢察院支持抗訴。江西省高級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日改判謝偉強無期徒刑,鄒俊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同案被告人犯罪事實和判決情況略)。
二、典型意義
當前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種類呈多樣化,新類型毒品犯罪不斷涌現,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增大。如何對被告人準確適用刑罰是司法機關面臨的重要問題。本案是針對販賣、運輸氯胺酮案件量刑畸重抗訴成功的案例。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在堅持整體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突出打擊重點的同時,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區別對待,對于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予以從寬處罰,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