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公安部 財政部
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禁毒斗爭,鼓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減少毒品社會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違法犯罪,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決定戒毒相關措施的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通過書面材料、電話、來訪等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公布舉報受理電話或者其他受理方式。直接向公安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由公安部禁毒局作為指定受理機構。
舉報可以公開或者匿名方式進行。為便于查證和獎勵,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鼓勵實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者無法聯系舉報人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五條 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認真記錄舉報的方式、時間、內容以及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聯絡方式等基本情況,原始記錄應作為獎勵的重要依據,破案后及時兌獎。
公安部、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受理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后,應當認真填寫《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登記表》,及時轉交相關地區、部門核查。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舉報線索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或者舉報涉及我國的涉外毒品違法犯罪線索;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
(三)舉報時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雖被公安機關掌握,但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揮重要或者關鍵作用;
(四)符合舉報獎勵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七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給予一次性獎勵。各地可參照下列標準,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一)繳獲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分別以海洛因、麻黃堿為基準進行折算。
(二)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繳獲毒品10克以下,獎勵300元;繳獲10克以上50克以下,獎勵500元;繳獲50克以上500克以下,獎勵1000元;繳獲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獎勵2000元;繳獲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獎勵2萬元;繳獲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獎勵5萬元;繳獲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獎勵10萬元;繳獲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獎勵20萬元;繳獲100千克以上視情獎勵不少于20萬元。
(三)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繳獲易制毒化學品1千克以下,獎勵500元;繳獲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獎勵1000元;繳獲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獎勵2000元;繳獲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獎勵5000元;繳獲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獎勵2萬元;繳獲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獎勵5萬元;繳獲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獎勵10萬元;繳獲500千克以上1噸以下,獎勵20萬元;繳獲1噸以上視情獎勵不少于20萬元。
(四)舉報制毒工廠的,每查處一家,根據抓獲犯罪嫌疑人數、繳獲毒品及制毒前體、配劑數量等情況,獎勵2萬元至20萬元。
(五)舉報制毒物品、制毒設備等其他制毒線索破獲制毒案件的,根據抓獲犯罪嫌疑人數,繳獲制毒物品、設備等情況,獎勵1萬元至10萬元。
(六)舉報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獲公安部懸賞通緝毒販,按照懸賞金額獎勵;抓獲公安部在逃人員信息庫中毒販,按照公安部追逃獎勵辦法獎勵。
(七)舉報聚眾吸食毒品人員的,查獲3名以上不滿5名的,獎勵3000元;查獲5名以上不滿10名的,獎勵1萬元;查獲10名以上的,獎勵2萬元。
(八)舉報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每抓獲1人,獎勵500元。
(九)舉報正在非法種植罌粟或大麻的,1畝以下每案獎勵1000元;1畝以上的,每案獎勵2000元;舉報發現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毒品原植物種子50克以上或罌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種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獎勵1000元人民幣;經舉報人提供線索,公安機關抓獲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獲1人獎勵2000元。
(十)對符合多項獎勵的同一舉報,合計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
(十一)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的,根據查證情況在上述獎勵幅度內視情予以獎勵。
(十二)舉報人或其所提供的舉報信息在特別重大毒品案件偵辦中,發揮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貢獻的,最高可獎勵30萬元。
第八條 安檢、旅檢、貨檢、郵檢、物流、快遞等從業人員在查驗工作中發現并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按照所繳獲毒品、涉毒物品的數量及獎勵標準,各地公安機關可以對提供毒品犯罪線索人員進行獎勵。
第九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活動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線索對查清案件確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舉報人同時向兩個以上公安機關或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舉報的,由直接破獲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條 獎勵舉報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分級保障的原則,納入各級公安機關預算,統籌管理。
直接向公安部或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舉報且由公安部指揮偵辦的重大案件線索,公安部承擔獎勵經費,負責審批并發放;公安部轉批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立案偵辦的案件線索以及各地自行受理的案件線索兌現獎勵資金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
第十一條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獎。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起2個月內,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憑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書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由公安部或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兌現獎勵舉報的,按照《公安部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理程序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應選擇非現金支付方式發放獎金。
第十二條 獎勵舉報資金發放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違規發放、侵吞獎勵經費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單位等其他信息資料。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行為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獲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線索未認真核實,導致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獲得獎勵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伙同或者幫助他人冒領獎勵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舉報相關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情況或者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獲取獎勵的;
(六)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財政部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參照此辦法制定本地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繳獲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數量折算標準
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繳獲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數量折算標準
1克 毒品 =
0.01克 二氫埃托啡;
1克 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劑、粉末、晶體、麻古、麻果)、LSD、可卡因;
2克 嗎啡、其他苯丙胺類、搖頭丸、甲卡西酮、經鑒定認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卡西酮類、哌嗪類、苯乙胺類、人工合成大麻素類、芬太尼類);
5克 罌粟籽(種子)、哌替啶(度冷丁片劑);
10克 氯胺酮;
20克 美沙酮、鴉片、度冷丁針劑;
40克 曲馬多、γ-羥丁酸;
100克 丁丙諾啡、大麻脂、大麻油、可待因;
1000克 三唑侖(海神樂)、安眠酮;
2000克 阿普唑侖、恰特草、大麻葉、大麻煙;
4000克 咖啡因、罌粟殼;
5000克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
10000克 氯氮卓(利眠寧)、溴西泮、艾司唑侖(舒樂安定)、地西泮(安定);
1千克 易制毒化學品 =
1千克 麻黃堿(包括偽麻黃堿、消旋麻黃堿)、氯麻黃堿、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
2千克 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羥亞胺;
4千克 鄰氯苯基環戊酮(鄰酮)、去甲麻黃堿(素)、甲基麻黃堿(素)、α-氰基苯丙酮(APAAN)、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溴素、1-苯基-1-丙酮;
10千克 醋酸酐;
20千克 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
50千克 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100千克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麻黃草;
500千克 甲胺(含其水溶液和醇溶液)、氯化亞砜、四氫呋喃、氫溴酸、丙酰氯、丙酸酐、鄰氯苯腈、鄰氯苯甲酰氯、鄰氯苯甲酸、鄰氯苯甲酸酯、鄰氯苯甲醛、苯乙腈、苯甲醛、苯乙醛、苯乙酰胺、苯乙酸酯類、苯甲酸乙酯、氯代環戊烷、溴代環戊烷、碘代環戊烷、γ-丁內酯、氫氣(鋼瓶裝)、氯化氫氣體(鋼瓶裝)、1-苯基-2-硝基丙烯、1-苯基-2-硝基丙烷、硝基乙烷、硼氫化鈉、硼氫化鉀、二苯甲酰酒石酸、碘、氫碘酸、紅磷、次磷酸、五氯化磷、氯化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