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第三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全國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研究提出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國家儲備品種目錄的建議。根據國家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組織實施國家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三)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儲備,負責中央儲備糧棉行政管理。監測國際國內糧食和戰略物資供求變化并預測預警,承擔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承擔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五)根據國家儲備總體發展規劃,統一負責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訂國家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國家投資項目。
(六)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國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七)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八)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
1.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改革完善儲備體系和運營方式,加強中央儲備,完善地方儲備,進一步發揮政府儲備引導作用,鼓勵企業商業儲備,推動形成中央儲備與地方儲備、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互為補充的協同發展格局。
3.加強市場分析預測和監測預警,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強化動態監控,提高儲備防風險能力,增強儲備在保障國家安全、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市場方面的作用。
4.加強監督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著力加強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及動用指令,監督儲備主體做好收儲、輪換,確保國家儲備物資收得進、儲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的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擬訂中央儲備糧棉糖等戰略物資儲備的規劃和總量計劃。國家能源局擬訂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規劃,提出國家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收儲、輪換,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實施。
2.與應急管理部的職責分工。應急管理部負責提出中央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中央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中央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中央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應急管理部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3.與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公司)的職責分工。中儲糧公司具體負責承儲的中央儲備糧棉的經營管理,對其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法對中儲糧公司承儲的中央事權糧棉政策執行和中央儲備糧棉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達中儲糧公司的中央投資項目基本建設計劃,由中儲糧公司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外事司)。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研究糧食和物資儲備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宣傳工作。開展糧食和物資儲備對外交流合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二)糧食儲備司。研究提出糧食購銷政策和最低收購價原則的建議并組織實施,擬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指導標準,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棉糖收購、銷售、進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輪換計劃。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地方儲備糧管理,擬訂全國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局統計工作,承擔糧棉糖市場監測預警、統計工作。
(三)物資儲備司。擬訂戰略物資儲備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健全戰略物資儲備體系的建議,研究提出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計劃的建議,組織實施戰略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承擔戰略物資儲備統計工作。
(四)能源儲備司。擬訂原油、成品油、天然氣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承擔相關儲備統計工作。
(五)法規體改司。承擔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工作,組織起草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規劃建設司。研究提出國家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的建議,組織編制糧食流通、加工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中央投資和財政性資金投資方向、規模以及安排的建議。按照規定權限組織有關項目的資金申請、項目審核并指導實施,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信息化建設工作。
(七)財務審計司。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等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管理相關資金,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八)安全倉儲與科技司。承擔所屬物資儲備單位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監管,承擔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倉儲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中央救災物資儲備政策和制度,組織實施中央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組織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指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科技創新、技術改造。
(九)執法督查局。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對中央事權糧棉政策執行和中央儲備糧棉管理情況實施依法監管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儲備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組織指導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承擔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的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物資儲備系統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系統和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離退休干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系統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機關行政編制205名(含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3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3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正司局級督查專員2名,離退休干部辦公室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系統具體機構設置和職責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