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律師宣誓規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律師宣誓規則(試行)》的通知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關于印發《律師宣誓規則(試行)》的通知
律發通﹝2018﹞55號
關于印發《律師宣誓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
為規范律師宣誓行為,完善行業規則體系,加強律師行業自律,全國律協研究制定了《律師宣誓規則(試行)》,經全國律協第九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2018年11月29日
律師宣誓規則(試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九屆全國律協第15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宣誓活動,培育中國律師的職業精神,增強律師的職業使命感和榮譽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關于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執業律師應當進行律師宣誓。
第三條 宣誓儀式由地市一級律師協會或者省級律師協會組織實施。
律師協會應當在律師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律師宣誓。
第四條 律師宣誓誓詞為:
我宣誓: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忠于憲法,忠于祖國,忠于人民,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恪盡職責,勤勉敬業,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努力奮斗!
第五條 宣誓儀式要求:
(一)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宣誓儀式由律師協會負責人或受邀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主持,領誓人由律師協會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
(三)宣誓儀式設監誓人,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各派一名相關負責人擔任;
(四)宣誓人宣誓時,應呈立正姿勢,面向國旗。
第六條 宣誓儀式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領誓人、宣誓人面向國旗列隊站立,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后整齊站立,監誓人在宣誓人側前方面向宣誓人站立;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儀式開始;
(三)奏唱國歌;
(四)宣誦誓詞;
(五)監誓人確認宣誓效力;
(六)宣誓人在誓詞上簽署姓名、宣誓日期。
第七條 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單獨宣誓可不設領誓人。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誦讀誓詞。
集體宣誓時,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自然下垂,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跟誦誓詞。領誓人領誦完誓詞、誦畢“宣誓人”后,宣誓人依次自報姓名。
肢體殘疾或者患病等原因不能按照規定的立正姿勢宣誓的,可以其他適當、莊重的姿勢進行宣誓。
第八條 宣誓人宣誓,應免冠,內著淺色襯衣,領口系戴深紅色領巾,外著律師出庭服裝,律師出庭服裝胸前佩戴律師徽章,穿著深色正裝褲和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正裝裙。
律師出庭服裝應當潔凈、平整、無破損,律師出庭服裝外不得穿著、覆蓋其他衣物,不得佩帶其他飾品或者掛戴其他物品。
第九條 宣誦誓詞,倡導使用普通話。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少數民族律師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宣誓。
宣誓人、領誓人應當以正常語速完整宣誦誓詞,吐字清晰,語音宏亮,并不得對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誓詞內容進行添加、刪減或者歪曲發音。
第十條 監誓人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宣誓,宣布確認有效。
監誓人發現宣誓活動中存在不符合本規則的情形的,應當宣布宣誓無效,要求重新宣誓。
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律師協會在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時審查確定其不稱職的考核等次,或者責成所屬律師事務所重新進行考核確定其不稱職的考核等次。
第十一條 經確認有效并由宣誓人簽署姓名的誓詞存入該宣誓人的執業檔案。
第十二條 律師宣誓儀式應當公開進行,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官、檢察官等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律師應當自覺踐行宣誓誓詞,將誓詞作為指引律師執業活動的行為準則,接受律師行業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組織開展律師重溫誓詞活動,可根據情況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