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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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19年11月13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
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貴州省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省人民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7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1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2.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貴州省抗旱辦法》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儲備必要的抗旱設備和物資,并安排一定的儲備管理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干旱特點、水資源條件和水工程狀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組織編制本地區抗旱預案,按照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應對干旱災害應急供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大中型灌區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應對干旱災害應急供水預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
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刪去第三十三條中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
二、將《貴州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消防”修改為“消防救援隊伍”。
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四款中的“民政”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民政、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修改為“應急管理、自然資源”。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三、將《貴州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民政、財政、物價和衛生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財政、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部門”。
四、將《貴州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中的“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質量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
第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
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設計、施工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既有建筑進行改建、擴建,因客觀條件無法滿足現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聘請設計單位編制消防設計方案,報經省、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查依據!
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消防產品安裝前,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對消防產品檢測報告、外觀標識等進行檢查,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對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驗并做好記錄。檢查或者試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和備案抽查時,應當檢查消防產品的檢測報告和試驗記錄!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監理單位未在消防產品安裝前對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檢驗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給予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五、將《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款中的“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旅游、教育、衛生計生、交通運輸、商務、工商”修改為“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教育、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商務”。
六、將《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更新等管理活動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指導部門、行業和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有關標準爭議相關問題;
“(二)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管理;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七、將《貴州省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附件2
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貴州省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
(2015年1月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5年1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預防、應急救助、災后恢復重建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旱災、暴雨洪澇、風雹、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自然災害按損失程度、影響范圍等,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第三條 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以人為本,防救并重;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領導,綜合協調;社會互助,災民自救。
第四條 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有關負責人組成的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應急指揮機構。
省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防范和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活動。省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工作。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縣減災委員會及成員單位,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防范和救助工作統籌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防范與救助資金和相應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財政、應急管理、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款物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減災委員會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民兵預備役部隊、衛生醫療機構、專業救援隊伍的作用。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氣象、地震等涉災部門應當明確災害信息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活動。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政府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自然災害防范、災害救助、災后恢復重建等活動。
對在自然災害防范和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災害防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災害風險,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工程建設和非工程性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災情信息平臺和災害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
省、市和多災易災縣的減災委員會所屬的專家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防災減災救災技術咨詢、災害信息收集、分析、匯總等,加強災害信息管理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規劃及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防災減災標準和要求。
第十二條 縣、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的危險源、隱患區域進行排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時治理。對處于危險區域的居民應當及時組織避險轉移安置。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加強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多災易災地區的集鎮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應當設置應急避險點。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多災易災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綜合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救災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調撥、緊急調運和監管體系。
市、縣和多災易災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政府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完善災害風險轉移機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災害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動社會參與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工作。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將防災減災知識納入學校的安全教學內容,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演練,培養學生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七條 涉災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及時將預警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同時向災害可能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減災委員會通報。根據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啟動預警響應,落實響應措施。
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互聯網等方式,及時發布涉災部門提供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公告避難場所具體地址及到達路徑。
第三章 災害救助
第十八條 涉災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逐級上報工作,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可越級上報。災情穩定前,應當執行每日逐級續報制度。災情穩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會商和評估核定工作。
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適時向社會發布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
第十九條 發生自然災害并達到特別重大等級時,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發生重大、較大、一般自然災害時,由減災委員會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落實應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災人員應急期間的食品、衣被、干凈飲水、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生活。
交通運輸部門及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應當保障救災應急物資優先通行。
經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批準,執行應急救災任務的車輛,在通行收費公路時,免交通行費。
第二十條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的撫慰和疏導工作。對因災倒房或者嚴重損房需要重建的受災人員提供過渡性生活救助。
第二十一條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受災人員冬寒和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制度。災害達到特別重大等級的,應當啟動救災捐贈預案,組織和發動開展救災捐贈工作,及時公開救災捐贈款物的數量、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災害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按程序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提供低保、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
第四章 恢復重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災害損失、救災能力、恢復重建和救災工作等評估體系。
第二十五條 災情穩定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鼓勵和組織受災群眾和企事業單位開展恢復重建。
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住房和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合理確定建設時間及規模。
第二十六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定因災害毀損民房的恢復重建優惠政策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住房與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為民房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指導。
組織實施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的民房重建,應當公平、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災區需要新建的重建工程項目選址,應當符合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可能發生洪水、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隱患區,以及環境敏感區和傳染病自然疫源,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林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致使防災減災工程設施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影響防災減災工作的;
(二)未采取災害防范和救助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
(三)未及時發布突發自然災害警報、采取預警措施,導致災害損失嚴重的;
(四)遲報、謊報、瞞報災情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私分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款物的。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服從統一領導,擅自行動或消極執行命令,造成后果的;
(二)因違反政府采購程序,造成救災物資出現質量問題的;
(三)編造或者散布虛假災害信息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不按規定分配、調撥和使用救災款物,或者發放救災款物不公開、不透明,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負面影響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生活救助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正前鏈接:貴州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61號)
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016年1月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6年2月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公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降低電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電梯的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問題。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程中電梯工程設計的審查以及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導承擔電梯使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活動的監督和相關服務。
公安部門依法查處破壞電梯安全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公安消防機構負責配合有關單位開展電梯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基礎電信營運企業加強電梯轎廂和井道綜合信息通信網絡覆蓋。
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對承保電梯安全責任險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保險機構做好承保理賠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教育、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第六條 本省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支持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 本省鼓勵采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培訓等公益活動。
本省鼓勵電梯行業協會制定和推廣使用電梯維護保養合同范本,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營造公平、優質、規范的市場環境,提高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電梯選型配置、生產、經營
第十條 電梯的工程設計、選型配置、通信裝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要求相適應,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及電梯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要求選型配置和購置電梯。
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及住宅新安裝(移裝)的乘客電梯,供電系統未設置雙回路供電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安裝電梯視頻運行監控系統,視頻信息應當至少保存1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中的電梯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筑工程中的電梯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四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內從事生產活動。不得出租、出借、倒賣、涂改許可證。
第十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保證電梯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電梯安全知識和作業技能。
電梯生產單位電梯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所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不得設置電梯密碼等技術屏障。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并為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提供以下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指導制定電梯排險救援應急處置預案;
(二)提供應急的電梯備品備件及相應技術支持;
(三)提供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在本省常設電梯售后服務機構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本省負責售后服務工作,并在安裝時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電梯及其零部件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
電梯出廠時,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一)設計文件(含電氣原理圖或者液壓系統圖);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應含制造許可證和電梯及其相關部件型式試驗證明文件);
(三)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說明;
(四)電梯部件明細表;
(五)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技術資料和文件。
第十九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其安裝、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電梯制造單位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原電梯制造單位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負責改造或者修理的單位對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對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還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注明改造后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及改造單位名稱,并按制造要求出具相關技術文件。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第二十條 使用年限15年以上或者技術資料不齊全或者經安全評估不符合要求的電梯不得移裝。
第二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情況書面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的安裝、改造及重大修理,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后30日內,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簽署電梯交付使用備忘錄。
(一)電梯出廠資料和安裝技術資料;
(二)電梯自檢報告;
(三)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電梯制造單位未在本省常設電梯售后服務機構或者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本省負責售后服務工作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
(三)技術參數與產品型式試驗技術參數不一致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五)無出廠資料或者出廠資料不齊的;
(六)未經許可制造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
第三章 電梯使用、維護保養
第一節 電梯使用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企業實施電梯使用管理并明確受托單位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受托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含有電梯的房屋及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房屋及相關場地的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房屋及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用于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的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五)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停用期間應當設置停用警示標志。重新啟用前,應當到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啟用手續。
報廢或者拆除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報廢、拆除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于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并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本單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可以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本單位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并對維護保養活動進行監督;
(二)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乘客安全守則、警示標志、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和應急救援標識;
(四)乘客電梯應急救援電話及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必須保持有效可靠,并保證24小時專人值守;
(五)向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申請通信網絡覆蓋,為通信網絡建設提供便利條件,配合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裝設通信設施;
(六)在人員密集使用電梯時采取有效疏導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共聚集場所電梯每年至少與維護保養單位協同進行1次應急救援演練;
(八)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九)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十)發生事故時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事故調查;
(十一)接受并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電梯制造單位的跟蹤調查;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為,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和機房鑰匙;
(三)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四)監督并且配合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負責制定和落實電梯定期檢驗計劃,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七)接到故障報警立即趕赴現場,并通知本單位負責人、維護保養單位或者相關部門排除故障;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除執行本辦法的其他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將電梯檢驗、檢測、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二)電梯出現不能及時整改消除的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按規定需要停止使用電梯時,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告;
(三)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退出電梯使用管理前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指定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使用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必要時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申請,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井道信號覆蓋。
第三十條 電梯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確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住宅小區電梯緊急情況如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應當經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代管的,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證明材料,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書面申請緊急撥付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應當于24小時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業主進行公示。
(二)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已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由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業主進行公示。
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費用由電梯所在建筑物的業主協商承擔。
第三十一條 電梯乘客在使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守則:
(一)閱讀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注意警示標志,文明乘梯,不做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二)禁止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三)嚴禁撞擊或者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五)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六)遇有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通過轎廂內緊急報警裝置或者電話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積極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七)不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八)不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戲打鬧、滯留;
(九)學齡前兒童乘梯,應當有成年人陪護;
(十)嚴禁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行為守則。
第三十二條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規定應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證人員操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鼓勵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客有序乘梯;
(三)幫扶老、幼、孕、殘人員安全乘梯;
(四)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不良行為;
(五)及時處理發生的突發事件。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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