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聯防隊員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聯防隊員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聯防隊員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聯防隊員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的批復
1990年11月7日,最高檢察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蘇檢法請字(1990)第2號《關于企業、事業單位及基層組織聘用的聯防隊員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治安聯防隊員是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及基層組織聘用的聯防隊員不屬國家工作人員,因此不能成為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其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傷殘,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批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