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患有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11.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12.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用藥人從不具有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或者違法購進、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使用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制劑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使用藥品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并依法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許可證書;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13.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用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購進藥品,沒有真實、完整購進驗收記錄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購進驗收記錄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裸手直接接觸片劑、膠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藥飲片等無包裝藥品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4.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用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開具處方或者下達醫囑未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或者經批準的醫療機構制劑名稱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代用處方所列藥品的;
“(三)未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違反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調配藥品的;
“(四)應用明顯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種類和數量的藥品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藥品使用說明書應用藥品的!
15.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藥人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6.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用藥人違反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的,由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17.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向用藥人推薦使用藥品牟取私利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的;
“(三)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18.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七、對《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幼兒園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刪去本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對上述地方性法規中有關部門的名稱進行了統一規范,并對相關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山東省供熱條例》《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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