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知識產權局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局,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優化協作配合機制,強化協同保護力度,整合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資源,深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動構建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工作格局,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
二、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
(一)明確聯絡機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協作配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歸口負責,分別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之間的日常聯絡機構。雙方各確定一名聯絡人,負責日常溝通聯絡。省級以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檢察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聯絡機制,指定專人負責。
(二)建立會商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會商機制,定期組織召開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參加,相互通報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重點針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普遍性、趨勢性問題加強研究,會商提出對策,以會議紀要、會簽文件、共同出臺指導意見等形式確認共識,并由責任方負責落實。省級以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檢察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要積極拓寬交流溝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態化、多樣化的會商溝通機制,共同研究落實相關工作。
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關聯案件雙向通報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行政授權確權和檢察監督中的關聯案件,保持密切溝通并互相通報案件辦理進展情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健全信息通報制度。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檢察機關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情況、監督案件分析、工作簡報等信息及時向對方進行通報,共同做好知識產權領域案件數據動態分析、案件規律研判等工作,并適時就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溝通。
(五)推動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檢察機關要推進專利、商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納入電子政務建設規劃,依托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推動跨部門跨區域信息共享,實現有關案件行政、司法信息互聯互通。
四、加強業務支撐
(六)完善專家咨詢庫和技術調查官人才庫建設。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檢察機關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雙方已建立的專家咨詢庫和技術調查官人才庫。檢察機關建立的專家咨詢庫、檢察研究基地等資源可以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共享;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涉及到技術性事項的審查認定及需要委托鑒定的案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推薦有關專家。雙方共同推進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中對專業技術問題的認定途徑科學化、統一化,準確高效認定技術事實,為社會公眾提供合理預期,降低維權成本。
(七)加強業務協助。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征求檢察機關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答復。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核實注冊商標信息的,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證明公示系統核實;需要核實涉案專利法律狀態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各地設立的專利代辦處申請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需要核實地理標志產品信息的,可以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進行檢索查詢。對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標的使用、相同商標、同一種商品、假冒專利行為等認定問題,檢察機關可以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專利審查指南、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等綜合審查認定;必要時,可以商請同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供專業意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答復。同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相關問題無法認定的,可以逐級請示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也可以由檢察機關逐級請示上級檢察機關。
五、加大辦案協作力度
(八)建立線索雙向移送機制。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的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刑事立案監督。檢察機關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的立案監督建議,應當依法受理和審查并及時反饋案件處理情況。各級檢察機關對于作出不起訴決定但應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移送同級負責專利商標執法的部門,相關部門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同級檢察機關。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的,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或提供線索,檢察機關應依法審查并及時反饋。對于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九)建立重大案件共同掛牌督辦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辦理的重大敏感、疑難復雜案件或涉及到重點領域重要行業的案件,應及時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溝通,必要時雙方可共同掛牌督辦,加強業務指導,共同做好案件辦理和輿情管控工作。
(十)推進跨區域協作共建。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對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檢察機關的指導和督促,圍繞國家制定的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共同推進重點地區(環渤海、長三角、珠三角/泛珠三角、成渝、海西、粵港澳大灣區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檢察機關建立聯席會議、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協作辦案、人才培養等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體系。
六、加強人才交流培訓
(十一)建立人才交流機制。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互派綜合素質高、專業能力強的干部進行交流學習,深入推進行政機關專業人員兼任檢察官助理機制,通過人員交流學習促進雙方業務的深度合作,降低溝通成本,提升保護合力。
(十二)探索開展同堂培訓。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探索建立知識產權執法人員與檢察官同堂培訓機制,鼓勵雙方通過共同組織開展培訓交流活動、互派人員參加對方組織的培訓活動、邀請對方業務專家授課等方式,共同提高業務能力,統一執法辦案標準,提升知識產權綜合保護水平。
七、深化研究合作
(十三)開展聯合調研。對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辦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聯合立法機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邀請全國人大代表等開展聯合調研,建立成果共建、共享機制,共同推動知識產權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完善。
(十四)組織業務研討。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共同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宏觀戰略的研究,圍繞關鍵領域、重點行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中存在的重大疑難和前沿問題組織業務骨干、專家學者進行研討交流,以厘清分歧,形成共識,推動法律政策完善,推進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保護標準的統一。
八、加強宣傳配合和國際合作
(十五)加強宣傳配合。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要加強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工作,創新宣傳方式,找準宣傳亮點,擴大宣傳途徑,采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傳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綜合保護效果,營造尊重創新、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展示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成效。
(十六)深化國際交流合作。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國際合作中密切配合,以“一帶一路”實施共建為契機,共同研判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國際發展趨勢和問題,在國際談判、國際項目合作等方面加強溝通,扎實穩妥、積極主動參與相關國際交流活動。
九、建立獎懲機制
(十七)建立健全獎優懲劣制度。省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檢察機關應建立健全獎優懲劣制度,提高執法司法保護綜合效能。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定期對查辦偵破重大案件、推進協作機制、開展理論研究和宣傳培訓等作出突出貢獻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檢察機關中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揚鼓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