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第二十二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業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各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擬任董事長和行長(首席執行官)的姓名等;與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同一城市設有代表處的,應當同時申請關閉代表處;
(二)開業申請表;
(三)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任職資格核準所需的相關資料;
(四)開業前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設機構組織結構圖、各崗位職責描述、內部授權和匯報路線;
(六)擬在開業時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人民幣業務籌備情況的說明,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七)擬設機構人員名單、簡歷和培訓記錄;
(八)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九)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情況的說明;
(十)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十一)擬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十二)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
第二十五條 外國銀行申請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條件,承諾在中國境內長期持續經營并且具備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實施有效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外國銀行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分為改制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七條 外國銀行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改制籌建外商獨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改制籌建申請資料,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改制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八條 申請改制籌建外商獨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改制籌建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各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如同時申請增加注冊資本,應當標明擬增加的注冊資本金額及幣種;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結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與業務經營相關的信息系統、數據中心及網絡建設初步規劃,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三)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
(四)申請人關于將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董事會決議;
(五)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同意由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承繼中國境內分行債權、債務及稅務的意見函以及對改制前中國境內分行的債權、債務及稅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函;
(六)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在中國境內長期持續經營并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實施有效管理的承諾函,內容包括允許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使用其商譽、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提供資本、管理和技術支持等;
(七)申請人提出申請前2年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
(八)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對其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的意見書;
(九)申請人最近3年年報;
(十)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改制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自獲準改制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改制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并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改制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第三十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的外商獨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的外商獨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各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地址、注冊資本及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及分支行行長的姓名等;
(二)擬轉入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清單,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模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貸款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貸款損失準備數額;
(三)改制完成情況的說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合同轉讓法律意見書,對于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合同,應當對銀行制定的緊急預案提出法律意見;
(五)開業前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七)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組織結構圖、各崗位職責描述、內部授權和匯報路線;
(八)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人員名單、簡歷和培訓記錄;
(九)擬任外商獨資銀行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以及外商獨資銀行分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所需的相關資料;
(十)改制后新增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和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情況的說明;
(十一)擬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十二)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 外國銀行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后交回原外國銀行分行的金融許可證,領取新的金融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原外國銀行分行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由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外商獨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商獨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節 外國銀行分行設立
第三十四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
(四)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同意;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銀保監會的規定;
(六)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無償撥給或者授權境內已設分行無償撥給擬設分行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當經濟狀況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機構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當經營狀況良好,主要監管指標達到監管要求,并符合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六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三十七條 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八條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組織管理結構、信息科技系統部署及管理情況等,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的,應當確保擬設外國銀行分行與已設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在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業務系統、人員配備等方面有所區分,并在籌建計劃書中說明;
(三)申請人章程;
(四)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
(五)申請人最近3年年報;
(六)申請人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
(七)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八)初次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人應當報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規的摘要;
(九)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第四十條 擬設外國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外國銀行分行的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營業地址、營運資金、業務范圍、擬任分行行長姓名等;在擬設分行同一城市設有代表處的,應當同時申請關閉代表處;
(二)開業申請表;
(三)擬任外國銀行分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所需的相關資料;
(四)開業前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
(五)外國銀行對擬設分行承擔稅務、債務責任的保證書;
(六)擬設分行組織結構圖、各崗位職責描述、內部授權和匯報路線;
(七)擬在開業時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人民幣業務籌備情況的說明,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八)擬設分行人員名單、簡歷和培訓記錄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
(九)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情況的說明;
(十)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十一)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國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節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下設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設立
第四十三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及信用卡中心、小企業信貸中心、私人銀行部、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貴金屬業務部等分行級專營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撥給各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二)主要監管指標達到監管要求;
(三)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級專營機構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營機構符合該項業務的發展方向,符合銀行的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于提高銀行整體競爭能力;
(二)開辦專營業務2年以上,有經營專營業務的管理團隊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專營業務資產質量、服務水平、成本控制能力及盈利性良好;
(四)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五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四十六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一級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二級分行,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簽署的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結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等,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三)申請人章程;
(四)申請人年報;
(五)申請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
(六)申請人關于同意設立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的董事會決議;
(七)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第四十九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的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營業地址、營運資金、業務范圍、擬任分行行長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姓名等;
(二)開業申請表;
(三)擬任分行行長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所需的相關資料;
(四)開業前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情況的說明;
(六)擬設機構組織結構圖、各崗位職責描述、內部授權和匯報路線;
(七)擬設機構人員名單、簡歷和培訓記錄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
(八)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九)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一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支行升格為分行的,應當符合本辦法關于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下設分行的條件,申請人應當在籌建開始前3日內向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籌建報告,領取開業申請表。擬升格的支行應當在提交籌建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特殊情況下可延長3個月。申請人在完成籌建工作后,按照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下設分行開業的條件和程序,向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支行升格分行的申請。
第五十二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節 支行設立
第五十三條 設立支行,申請人應當在擬設支行所在城市同一行政區劃內設有分行或者分行以上機構。所在城市同一行政區劃是指所在城市及以下行政區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廣東省內設立的分行可以申請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支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在廣東省內設立的分行,可以申請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支行。
第五十四條 設立支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正式營業1年以上,資產質量良好;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廣東省內分行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在廣東省內分行正式營業1年以上,資產質量良好;
(二)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廣東省內分行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在廣東省內分行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監督、授權和調整的制度和機制,并有足夠的專業經營管理人才;
(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五十五條 擬設立支行的申請人應在支行籌建3日前向擬設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提交籌建報告并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
第五十六條 擬設立支行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籌建報告之日起9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擬設支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
支行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支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送銀保監會和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銀保監分局。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應及時向擬設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報告。
第五十七條 擬設支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一式兩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營業地址、營運資金、業務范圍、擬任支行行長的姓名等;
(二)開業申請表;
(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已撥付到位,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擬任支行行長簡歷、商業銀行從業及相關管理經驗、履職計劃等詳細說明;
(五)擬設支行的組織結構圖、各崗位職責描述、內部授權和匯報路線;
(六)擬設支行人員名單、簡歷、培訓記錄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
(七)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八)營業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情況的說明;
(九)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支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十八條 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銀保監分局報告。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支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六節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
第五十九條 設立外國銀行代表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
(四)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同意;
(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擬設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當經濟狀況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機構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第六十條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已設立營業性機構的,除已設立的代表處外,不得增設代表處,但擬設代表處所在地為符合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的地區除外。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代表處,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機構應當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外國銀行在同一城市不得同時設有營業性機構和代表處。
第六十一條 外國銀行設立代表處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十二條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代表處,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代表處的名稱、所在地、擬任首席代表姓名等;
(二)代表處設立申請表;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設代表處的目的和計劃等;
(四)申請人章程;
(五)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
(六)申請人最近3年年報;
(七)申請人反洗錢制度;
(八)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九)擬任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所需的相關資料;
(十)初次設立代表處的,申請人應當報送由在中國境內注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具的與該外國銀行已經建立代理行關系的證明,以及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規的摘要;
(十一)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六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外國銀行代表處,應當憑批準文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外國銀行代表處應當自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批準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遷入固定的辦公場所。遷入固定辦公場所后5日內應當向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銀保監分局報送相關資料。
外國銀行代表處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遷入辦公場所的,代表處設立批準文件失效。
第七節 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準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關違法違規及內部管理問題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可;
(八)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九)監管評級良好;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五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保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前款所指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事項,如需另經銀保監會或者銀保監局批準設立,或者需銀保監會或者銀保監局進行股東資格審核等,則相關許可事項由銀保監會或者銀保監局在批準設立或者進行股東資格審核等事項時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入股行為進行合并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保監會提交下列對外投資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被投資方的基本情況、投資方進行股權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權投資及后續整合方案、發展計劃、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二)申請人股東同意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決議;
(三)被投資方股東(大)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四)股權投資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被投資方基本情況,投資方進行股權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股權投資前后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盈利性等經營狀況的分析和對比,交易結構和后續安排,整合方案,發展計劃,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六)申請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七)被投資方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八)合作股東的基本情況;
(九)申請人與被投資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關于風險隔離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關聯交易實施細則等情況;
(十)申請人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戰略及執行情況;
(十一)申請人最近2年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重大案件的,應提交整改情況的說明;
(十二)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本條第(三)項、第(七)項不適用申請人發起設立機構的情形。
第六十七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作為發起人或者戰略投資者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關于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者戰略投資者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本節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適用本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三章 機構變更
第一節 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
第六十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變更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變更營運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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